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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贡济私:明代朝鲜赴华使臣的私人贸易

假贡济私:明代朝鲜赴华使臣的私人贸易

马 光

摘要:明朝中前期虽厉行海禁,但禁民不禁官,允许朝贡贸易。以往学界较多地关注官方朝贡贸易,但对使臣本身所从事的私人或走私贸易却缺乏相应的关注。因明朝与朝鲜之间的密切关系,明朝特意允许朝鲜官民来华贸易。朝鲜使臣借赴中国朝贡之机,往往会携带大量的私人物品,在沿途的辽东、山东或京师会同馆进行贸易,换取明朝商品,获利颇丰。其所购求的明朝物品,多为朝鲜王公贵族的必需品,还有一些则是普通百姓的日常所需,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深远影响。朝鲜使臣的私贸行为常常受到明朝士人的讥讽,有损朝鲜国格,故朝鲜不断颁布法令,予以禁止,但因各种利益盘根错节,赴明使臣仍然不断铤而走险从事私贸活动,不惜以身犯法,禁令收效甚微。

关键词:朝贡体系;私人贸易;中朝关系;中朝贸易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8FZS052)

作者简介:马光,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元明东亚海洋史、近代鸦片史与海关史。

责任编辑:朱路遥、王浩斌

原刊:《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CSSCI)2020年第3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明清史》2020年第5期,全文转载。原标题为《朝贡之外:明代朝鲜赴华使臣的私人贸易》。

 

明朝建立不久,便厉行海禁,禁止民间海外贸易,原则上只允许朝贡贸易。然而,由于明朝与朝鲜[1]有着密切的宗藩关系,为显示大国威仪,笼络朝鲜,明政府特意格外开恩,允许朝鲜在朝贡贸易之外,从事民间贸易活动。明朝对朝贡贸易的次数、数量有着严格的规定,故其贸易额有限,而朝鲜贡使私人贸易因受限较少,反而成为两国贸易的主要形式之一。

有关中国与朝鲜半岛的贸易类型,学者多有不同的阐释。全海宗指出,唐宋元时期,中国与朝鲜半岛的贸易可分为官贸易、附带贸易、公认民间贸易、秘贸易等类型。张海英将明清中国与朝鲜贸易划分为官方贸易和私人贸易两大形式。侯馥中将明代中国与朝鲜贸易细分为贡赐贸易、明朝官方和买贸易、使臣贸易、民间贸易等形式。[2]明朝与朝鲜之间的贸易类型,彼此之间多有交叉重叠,颇为复杂,为便于理解,笔者将之大致分为官方贸易、使臣私贸和民间贸易三种。以往学者在研究东亚关系时,对朝贡制度与贡赐贸易关注较多,相关成果汗牛充栋,然而对朝鲜赴华使臣的私人贸易,却着墨不多。[3]朝鲜使臣为什么热衷于私人贸易活动?私贸的物品都有哪些,对朝鲜有什么影响?私人贸易与朝贡贸易是什么关系?这些都是亟待深入研究的问题。揭示这种隐秘于传统叙事之外的特殊贸易,有助于我们从多角度、多层次理解明代中朝关系。

一、潜赍禁物,暗行买卖

明朝初建之时,洪武元年(1368)十二月,明太祖“遣使颁诏报谕安南、占城、高丽、日本各四夷君长”,传达了明王朝欲与诸国通好的信息。[4]洪武二年四月,明太祖遣符宝郎偰斯颁赐即位诏书给高丽恭愍王。[5]不久,明朝发现从高丽流亡到中国的165位流民,明太祖便决定派遣专使护送这些高丽流民回国。[6]洪武三年五月,明太祖遣偰斯持高丽王印至高丽,册封恭愍王为高丽国王。七月,恭愍王下令开始正式使用洪武年号,以示臣服。至此,两国的宗藩关系正式建立。[7]

洪武早期,明朝便已开始实行海禁政策,片帆寸板不许下海,但却允许国外朝贡使团来华。作为明朝藩属国,朝鲜与明朝往来频繁,每年圣节、正旦、皇太子千秋节,“皆遣使奉表朝贺,贡方物,其余庆慰谢恩无常期”。[8]事实上,除了这些常规性的朝贡活动之外,朝鲜还有很多临时性的赴明活动,即“别贡”,时间并不固定,“或前者未还而后者已至”,而且贡品也是多种多样。[9]据统计,1369—1398年间,朝鲜半岛向明朝朝贡达99次,平均每年3次以上。[10]1392—1450年间,朝鲜派出了至少391个赴华使团,平均每年约7次,较以前更为频繁。[11]

朝鲜使团赴华,一为政治交往,二为经济贸易。其经济贸易主要可以分为两种:贡赐贸易、使臣私贸。所谓贡赐贸易,简而言之就是作为臣属的朝鲜,为表现其事大之心,派遣使臣携带官方贡品入明朝贡,而明朝为体现天朝上国的优越性,通常会给予朝鲜丰厚的回赐,并允许在指定地点进行公贸易。朝鲜贡使除了进献官方贡品之外,往往还会携带很多的私人货物,“所贡者一乘矣,而借名十乘,所贡者十乘矣,而借名数十乘”,[12]在中国进行私人贸易。明朝对于朝贡贸易的次数、数量有着严格的规定,其贸易额有限,而私人贸易因受限较少,反而成为两国贸易的主要形式。[13]

明朝与朝鲜的官方往来路线经过了多次的变化。洪武早期,因东北地区尚处于纳哈出等蒙古残余势力的控制之下,颇不安定,前往明朝的高丽使臣无法借道辽东,故只能借助海道入贡。洪武元年至洪武七年五月,高丽使臣主要是横渡黄海至江苏太仓港,然后到达京城南京。洪武七年之后,高丽入明主要经辽东、山东半岛,然后赴南京,因当时中朝关系和辽东局势不稳定,高丽使臣曾多次被辽东守官拦截。洪武二十一年之后,辽东局势稳定,辽东、山东半岛通道才真正开始畅通。永乐十八年(1420),明朝迁都到北京之后,朝鲜使臣入明路线转为经辽东、山海关再到北京,很少再迂回经由山东。[14]

会同馆是外国朝贡使臣进行贸易活动的官方地点,“凡交通禁令,各处夷人朝贡领赏之后,许于会同馆开市三日或五日,惟朝鲜、琉球,不拘期限”。[15]通常情况下,明朝政府对会同馆贸易时间有一定的限制,但对朝鲜和琉球却格外开恩,不限日期,这就大大方便了朝鲜使臣的贸易。明朝中前期不但允许朝鲜使臣携带私货来华进行贸易,而且还在税收上给予较多优惠。[16]早在洪武三年,明朝中书省大臣就注意到高丽使臣入贡之时,“多赍私物货鬻”,又携中国物品出境,便奏请对高丽使臣私人交易的货物进行征税,并禁止携带中国货物出境。然而,明太祖却认为高丽使臣“跋涉万里而来,暂尔鬻货求利,难与商贾同论”,因此并未批准中书省的奏议,而是“听其交易,勿征其税”。[17]洪武四年三月,中书省大臣奏称,高丽郎将李英等人“因入朝贡,多带物出境”,请禁止,明太祖再次“诏勿禁”。[18]九月,高丽海船到太仓朝贡,除贡品外,还携带有其他商品,户部奏请征税,明太祖依然“诏勿征”。[19]洪武十九年,明太祖召见高丽使臣郑梦周时曾下达口谕:

恁那里人,在前汉唐时节,到中国来,因做买卖,打细又好,匠人也买将去。近年以来,悄悄的做买卖,也不好意思。再来依旧悄悄的买卖呵,拿着不饶你。如今,俺这里也拿些个布匹、绢子、段子等物,往那耽罗地面买马呵,恁那里休禁者。恁那里人也明白将路引来做买卖呵,不问水路、旱路,放你做买卖,不问辽阳、山东、金城、太仓,直到陕西、四川,做买卖也不当。这话恁每记者,到恁那国王、众宰相根前说知。[20]

洪武二十二年正月初十日,朱元璋下旨开放辽东通道,让“高丽做买卖去”,“不问成千成万,水路旱路,有明白文印,都家放他通来,由他往江西、湖广、浙江、西番作买卖去。”[21]由此可见,明太祖不但派人携带布匹等物到高丽交易,而且还开放沿边沿海甚至四川等地的市场,鼓励高丽人到中国做生意。明成祖继位之后,也同样允许朝鲜人入明贸易。永乐元年七月,明成祖下旨特允朝鲜人来明贸易,“将来布匹等项,从他货买,不要阻当”。[22]永乐二年四月,明成祖谕令辽东都司,“于镇辽千户所立市,若那里人要将物货来做买卖的,听从其便。”[23]明朝这种怀柔远人的政策,无疑为后来朝鲜使臣来华贸易提供了便利条件。

朝鲜使臣所携带的物品主要为布、马、金银、海产品及本国所产工艺品等,从中国购买的物品主要是中药材、纱罗绫缎、书籍、弓角、铅、铁、绿矾等。朝鲜使臣在中国贸易的地点主要是京师(前期是南京,中后期是北京),此外,沿途的辽东、山东等地也是其私下贸易的重要地点。

辽东紧邻朝鲜,通常也是赴华使臣进行私下贸易的第一站。朝鲜使臣在辽东贸易的物品主要有真丝、彩缎等,[24]有时也会购买一些辽东梨、葡萄、橙丁等水果,以满足沿途日常生活所需。[25]朝鲜司译院官员奉使辽东之时,常伙同商人,携带大量布匹,在辽东等地私下贩卖。[26]有些译官为了贸易,到辽东后竟假装生病,然后滞留在辽东私下贸易弓角。[27]朝鲜太宗时期,一些富商大贾,携带大量商品到鸭绿江,贿赂护送军,冒名顶替,偷偷到辽东做买卖。[28]除公贸易物品外,贡使每年私赍的布物有时多达七八千匹。朝鲜义州官奴军民,赴京之时,多收受汉城和开城府商贾的布物,私下在辽东贸易,以换取明朝物品。[29]类似例子,不胜枚举,足见朝鲜使臣在辽东贸易之盛。

明初,山东半岛是朝鲜使臣往返中朝两国的主要通道,同时也是朝鲜使臣进行私下贸易的重要区域之一。高丽使臣从事私下贸易活动可从金甲雨(?—1374)盗卖贡马事件窥得一斑。洪武六年,高丽派遣使臣金甲雨前往中国进献良马50匹。在采办马匹的过程中,因贡马多有死亡,故高丽多加运了1匹马,以防万一。九月,金甲雨到达定海县后,看到多余1匹马,便“诡诈生谋,欲将官马作己马献东宫,贪图回赐”。十月到南京后,金甲雨被告知不能将自己的马进献东宫。金甲雨在回国途中,便在山东莱州将马卖掉,换取了生绢5匹、木绵4匹、红纻丝衲袄1件,作为己用。后东窗事发,金甲雨因犯“僭行献礼,盗卖贡马,虚诳朝廷”之罪,被论处死刑。[30]金甲雨在莱州的贸易涉及马、生绢、木绵、衣物等。金甲雨之所以敢以马易物,应为当时的风气使然。因他贩卖的是贡马,且又犯下了欺君大罪,所以被处以极刑。若他贩卖的是普通商品,很可能就免遭极刑了。

1392年五月,高丽王府急需中国药材等物,遂派金允源等人分乘两艘海船,到山东青州府等地采购药材。[31]同年,李居仁在奉命出使明朝时,[32]借机“暗行贸易”,购买了一批中国货物。返程经过莱州之时,他所购得的缎子却被人盗走。李居仁将之归罪于随行的金夫介、李仁吉等人,勒令他们赔偿。回到朝鲜之后,李居仁依然愤怒不已,为解心头之恨,他又将李仁吉囚禁于随州,致其病死。李居仁被盗的缎子应该较多,损失惨重,否则他也不会如此恼怒,以致置人于死地。[33]此例,从侧面反映出当时的私人贸易之盛。

二、唐物风靡,争尚奢华

朝鲜使臣购求的明朝物品,大部分都是朝鲜王公贵族的必需品,还有一些则是普通百姓的日常所需。朝鲜大臣鱼世谦(1430—1500)称,铅铁都是朝鲜所需要的重要物资,纱罗绫缎是宰相礼服所需,“似难痛禁”。[34]朝鲜中宗也坦言:“唐物一切不用,亦难矣”,[35]弓角、书册、药材等物品,“不得已贸于上国”,其他如朝臣宴享,戎服表衣,如果不从明朝进口,国内根本没有替代品。[36]

冷兵器时代,牛角弓箭为重要的杀伤性武器之一,而其制作材料常需用牛角。朝鲜所产牛角极其稀少,朝鲜成宗(1469—1494)以前,制造弓箭所需的弓角主要通过私贩从明朝购入。明成化年间(1465—1487),建州女真人不断侵扰辽东,为加强防备,明朝对弓角等军需物资的管控由松趋严,导致朝鲜通过私贩手段无法获取足够的弓角。1475年,朝鲜赴明使臣称,之前买卖弓角较易,但近来因明朝禁令甚峻,已无法购求,只得无功而返。[37]1477年正月,朝鲜使团中的伴送人员金智,途中遇到明朝校尉抓捕弓角人,怀疑金智“必知情”,遂将他一同囚禁起来。翌日,此事上奏朝廷,成化帝认为朝鲜为礼仪之邦,遂下令释放金智。[38]二月,朝鲜通事芮亨昌随使团赴明,想趁机购买大量弓角,让牙侩分载四车运到通州交易,不料在途中却被明朝官兵发现,货物充公,牙侩充军。[39]由此可见,购买弓角,已是困难重重。为此,1477年八月,朝鲜遣使,特向明朝奏请购求弓角:

窃惟小邦,北连野人,南邻岛倭,堤备小踈,辄肆凶犷。凡干兵械,务要精备。况又五兵之用,长兵为最。然而弓材所需牛角,自来本国不产,专仰上国。目今例,比达子、女真严加禁约,不许收买。……但念小邦世作东藩,捍卫天朝。弓角一事,军需所系至重。不获已,敢此吁呼?伏望圣慈,特许收买弓角,不胜至愿。[40]

鉴于朝鲜的忠诚表现,明朝认为“不可以夷虏待之”,故决定特许朝鲜每年可收买50副弓角。然而,区区50副的配额显然不能满足朝鲜的需求。为此,朝鲜又请求增加配额。1481年二月,明朝同意每年增加150副,即总量为200副。[41]尽管如此,弓角仍供不应求,朝鲜只得私下购求弓角。1488年,朝鲜通事李郁、庾思达等人借出使中国之际,在北京私自购买弓角50对,但却被人告发。锦衣卫将李郁等人囚禁,并将此事上奏孝宗皇帝。考虑到朝鲜对弓角的需求,孝宗皇帝格外开恩,特下诏赦免其罪。[42] 1515年八月,面对弓角匮乏的问题,朝鲜君臣商议如何解决。尽管“奏请之外,别有潜贸之事”,但为国防安全考虑,朝鲜决定对私贸弓角不加禁止。[43]

朝鲜使臣的私下贸易,有时还受到朝鲜宫廷的特许与指使。永乐元年四月,因朝鲜国王急需药材,便派李贵岭前往明朝奏请“将布匹来换”药材。明成祖遂无偿赏赐18味共82斤8两药材给朝鲜,并允许其自由贸易。[44]永乐三年正月,因急需中国药材,朝鲜太宗便命令医官借朝贡之机到中国购买药材,“自今每当使臣入朝之时,以医员一人,于押物打角夫中差遣,贸易药材”。[45]

明朝的产品不仅是朝鲜上层社会的必需品,而且也逐渐成为普通民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消费品。正如朝鲜谏官所言:“近来奢侈日甚,利源日开,至于婚事,非异土之物拟不成礼。卿士大夫争尚奢华,厮隶下贱,亦用唐物。”[46]更重要的是,朝鲜国王自身需要通过贸易来获取明朝商品,“自上亦有贸贩之物焉”。在这样的形势之下,即使是“国家禁之以重典,亦不得禁也”,朝鲜根本无法强行制止使臣在明朝的私人贸易活动。[47]

朝鲜贡使频繁的私下贸易活动,给辽东军民带来了极大负担,以致后者抱怨“我辈之不生活,专由迎送汝国之人”,[48]同样也引起了明朝的不满:“汝国使臣之数来者,只为买卖,安有事大之诚乎?”[49]明朝认为“朝鲜假称礼仪,频频往来,其实则以兴贩为利也”,并非真心实意地朝贡。[50]其实,朝鲜也深知朝臣赴明私下贸易给朝鲜带来的不良影响:

迨其入京,下车未几,邀商馆所,争相贸贩,有如肆市。中原之人,咸以吾东方为兴利之国,至于科士之际,发策为题曰:“朝鲜假托礼义,谋利中国,绝之可乎,羁縻可乎?”以臣下贪鄙之故,累及国家,尤可痛也,尤可羞也。[51]

朝鲜使臣的私下贸易行为,竟然成了科举考试的策论议题,已成为众人皆知的羞事。即使到了明中叶以后,朝鲜使臣赴明私下贸易依然猖獗,“公私纷扰,未有纪极”,负责沿途接待和搬运的明朝官民,苦不堪言。[52]鉴于朝鲜使臣私下贸易所带来的一系列严重影响,明朝不得不采取限制措施。嘉靖元年(1522),为防止朝鲜使臣随意出入会同馆而到馆外进行私下贸易,明朝开始对其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一直持续到万历年间。[53]1535年九月,嘉靖帝“诏遣通事序班一人,护送朝鲜国使臣出境,自后岁以为常,防其夹买私货也”。[54]自明朝采取限制措施之后,朝鲜使臣的私贸活动才有所收敛,但并未从根本上禁绝。1557年,朝鲜言官黄琳奏称:因赴京使臣私贸贻辱国家,故朝廷严立法禁,惩罚犯罪者,但仍有不少通事勾结义州、辽东等地商民,潜赍禁物,私下贸易。他认为,要想从根源上解决问题,需要停止公贸,禁用奢华的唐物:

若无公贸,则何自而猥滥乎?如药材、书册,则虽贸易,不妨事体,纱罗绫段,虽切于国用,而乡织亦可用之。虽不似唐物之华丽,何害焉?卜驮转输之际,唐人怨咨,至发辱国之言。一切勿为公贸,则可无一路之弊矣。自上躬先俭约,而皆用乡织,则下人自不得用唐物矣。不正其本,而欲防奸得乎?”尹元衡曰: “黄琳之启当矣。不为公贸,则可无弊矣。[55]

万历三十八年(1610),辽东指挥使给朝鲜的咨文中称:

尝揣其意,彼以朝贡之途通,而货物得以售厚利,所贡者一乘矣,而借名十乘,所贡者十乘矣,而借名数十乘。驿路私自贸易,一则免税,一则获利,此犹其小也。归则遗赂乞分采缯帛纻,连稛而还,甚至焇磺等物,亦密相装载,无可奈何。此卑职春夏治事所目击而切齿者也。[56]

由此可见,当时仍有不少赴京使臣从事私人贸易。明朝末年,因辽东战乱,交通受阻,朝鲜又重启登州路线,贡使在山东的私人贸易随之又兴盛起来。天启四年(1624)九月,朝鲜使臣因在登州“私货驵侩”,导致朝贡使团延期的事情发生。[57]据载,崇祯年间,中、朝“商旅之往来,云集登海商”。[58]崇祯元年(1628),朝鲜使团中留守在登州的水手、译官及杂役人员在登州私下贸易时与当地人发生争斗,致使船只被扣。[59]朝鲜使臣权启出使中国时,因“滥率市井牟利之辈”,私自到中国做生意牟利,于天启四年(1624)被检举揭发,后遭削职处分。[60]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到,直至明末,朝鲜使臣在山东的私人贸易依然活跃。

三、有辱国格,颁令禁止

虽然明政府允许朝鲜贡使进行私人贸易,但是朝鲜政府却多次颁布禁令,禁止使臣的私人贸易行为。朝鲜太宗五年(1405)二月,朝鲜制定《入朝使臣驮载之法》,其中规定:“使臣每一驮,不过百斤;土物外金银禁物赍持者,西北面都巡问使考察禁止。如有犯令及奉行不至者,司宪府申请论罪。”[61]该法对入明使臣携带的物品做了数量上的严格限制,而且禁止携带金银等禁品,否则将依法论处。次年正月,朝鲜太宗又批准《请禁入朝使臣买卖》:

金银不产本国,年例、别例进献亦难备办。入朝使臣、从行人等,不顾大体,潜挟金银,且多赍苎麻布。又京中商贾潜至鸭绿江,说诱护送军,冒名代行,至辽东买卖,贻笑中国。今后使臣行次,严加考察,毋得如前。其进献物色及随身行李,依前定斤数外,不得剩数重载。如有犯令现露者,使臣及西北面都巡问使,令宪司痛行纠理,将犯人籍没家产,身充水军。[62]

尽管这些禁令异常严格,但因巨额利益的引诱,赴明使臣还是不断铤而走险从事私贸活动,不惜以身犯法。朝鲜太宗八年正月,朝鲜世子李禔赴明,随行使团中有多人携带违禁品,赴京私下贸易。刑曹佐郎金为民为书状官,私赍苏木,却被行台监察李有喜发现。打脚夫韩仲老在进献方物柜内私藏细布,到中国后,朝廷内使点视方物时,见而诘之。南城君洪恕将所骑的私马卖掉,换取彩绢。最后,这些违禁事件均被发现,涉案的洪恕被革职查办,发配偏远之地,韩仲老受廷杖之责。[63]

不但使臣从事私贸活动,一些商人也通过贿赂官员,冒充使者,加入使团队伍到辽东私下贸易。朝鲜太宗十六年十月,朝鲜派遣都总制李都芬、府尹李泼分别为正副贺使,出使南京。[64]一行人虽肩负朝鲜外交使命,却在携带贡物之外,多赍布物,恣行买卖。为掩盖其私贸活动,出发之时,李都芬所带货物只有一驮,伴从人合并一驮,但是行至辽东之时,突然增加七驮,所携带的布匹多达上百匹。李泼也携带了相同数量的货物。这些新增的货物,很多是李都芬等人接受商人的贿赂后,让商人偷偷加入使团,赴明从事私贸活动,“或受贾人银丁,或受彩段,仍与率行上国,转输之人多怨焉”。[65]使团一行人等,每人携带的布“多者至百匹,少者亦不下四五十匹”,只有书状官金沱携带的布最少,但也有十多匹。私人所携带的货物远远超过了所要进献的贡品,明朝礼部见朝鲜携带如此繁多的私人物品,直接张贴告示曰“敢与朝鲜人买卖者有罚”,禁止民众与朝鲜使臣贸易。然而,禁令并没有起到多大作用,“市人持钞易布者甚多”。为了谋取更多私利,副使李泼甚至“身亲行之”。朝鲜统治者认为,朝鲜使臣恣行买卖的行为使明朝“不义我国使臣滥赍布物”,不但有辱使命,且使朝鲜蒙羞甚重。[66]

后来,东窗事发,李都芬等人受到弹劾。朝鲜太宗十七年四月十六日,一行人等被囚禁受审。[67]十八日,太宗国王曾专为“禁赴京贸易事”下旨司宪府曰:

赴京使臣之行,谋利人等随赴中国,暗行买卖,致有污辱之名,关系不少。进献方物、路次盘缠、衣服外,杂物并皆没官。其谋利之人及带去马匹,并属各站定役。《元典》所载,而近年考察陵夷,不无暗行买卖泛滥之人。自今赴京行次,如有暗行买卖谋利之人,照律论罪。知非率行使臣及不能考察,平安道都巡问使、义州牧使,以王旨不从论罪,永为恒式。自今赴京使臣,各率自家奴子,毋率他人奴子及兴利商贾人,且命承政院进通事、押物、打角夫等,进献物色、路次盘缠、衣物外,自己杂物及请托之物,如或带去现露,以王旨不从论罪,家产没官。[68]

按照法律规定,朝鲜朝廷遂将张有信等人的货物一半充公,随从等人的货物全部充公,并将李都芬、李泼等人降职。[69]然而,这些使臣都是太宗所器重的官员,太宗不可能对他们惩罚太重。比如,元闵生(?—1435)“为人巧慧辩给,善华语,上与朝廷使臣语,必使闵生传之,帝亦爱之,赴京则密迩与语,屡赐金帛”,足见太宗对他的认可。因此,在量刑处罚上,太宗坚持宽大处理的原则,“除他事罢职,使副使罢职,亦足知戒矣,其余勿论”。[70]不久,这些被罢职的官员,就又官复原职。[71]可见,朝鲜在处理使臣私贸问题上,并没有过重的处罚,即使是在私贸行为有损国格的情况下,太宗也是迫于各种压力,将犯事者予以宽大处理了事。

朝鲜世宗时期,商人参与使团的私人贸易活动仍然层出不穷。1423年,汉城府咨文曾指出,一些富商大贾混入赴京使团中,携带大量的苎麻布,甚至还有其他禁物物品,恣行买卖。商人皆为谋利之人,一旦双方发生利益争执,“公然发告,争讼者有之”。富商大贾的加入,无疑扩大了赴明使团的私贸规模,不但干扰了朝鲜社会的稳定秩序,而且影响了朝鲜在中国的名声。因此,有官员建议依照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律法,将富商大贾违禁所得的买卖之物一并没收,以示惩戒。[72]世宗虽批准奏议,但实际上并未严格执行。

朝鲜的暧昧态度与惩罚不力,使得使臣赴明私贸活动得以继续发展。洪熙元年(1425)二月,明御马监朴实出使朝鲜之时,向朝鲜官员反映朝鲜使臣在明朝的私人贸易活动:“朝鲜使臣将布物赴京,即于翼日,分行街里,从便买卖。又坐馆中而欲卖者,市人奔走和卖,故不数日尽卖所赍之物。”[73]可见,朝鲜使臣既有在馆中进行贸易者,又有分头进入北京街巷叫卖者,其私下贸易非常红火,不几日就能售完货物。然而,朝鲜贡使沿街叫卖的行为却违反了明律。如前所述,尽管明朝允许各国贡使贸易,但是仅限于会同馆内,并不允许贡使在其他地方进行交易。否则,违者私货没官,未给赏者,减少赏赐之数,以示惩罚:

俱主客司出给告示,于馆门首张挂,禁戢收买史书,及玄黄、紫皂、大花、西番莲、段匹,并一应违禁器物。各铺行人等,将物入馆,两平交易。染作布绢等项,立限交还。如赊买及故意拖延、骗勒夷人,久候不得起程,并私相交易者,问罪。仍于馆前枷号一个月。若各夷故违,潜入人家交易者,私货入官。未给赏者,量为递减。通行守边官员,不许将曾经违犯夷人,起送赴京。[74]

对于朝鲜使臣的私下贸易行为,明朝官员习以为常,若见其不从事贸易活动,反倒觉得是咄咄怪事。朝鲜判右军都总制府事赵庸(?—1424)受命出使北京时,一直待在会同馆内,不曾踏出馆外半步,也没有从事贸易活动。此举让明朝礼部官员颇感意外,直夸道:“宰相不识买卖,真贤相也”。[75]明朝政府十分清楚朝鲜使臣在中国的私下贸易行为,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朝鲜人非为贡献,其实为贸易而来”,[76]只是因明太祖曾有“听其交易,勿征其税”的祖制和碍于两国情面,明朝才没有严加管控。

弘治(1488—1505)年间,朝鲜使臣在明朝的私贸活动愈演愈烈。1491年九月,朝鲜言官权瑠奏称:“臣近闻下书义州牧使令检察赴京驮载猥滥。臣意谓虽下书谕之,彼安能检察乎?通事辈多赍物货,私贸唐物,往返之间,平安人马困毙。请痛禁。”[77]1499年,朝鲜尚衣院、济用监及医司所贸易的布物多达4830余匹,一路驮载转输,驿路残弊,民不堪命。一些朝鲜民众为了逃避苦役,偷偷逃亡到辽东东八站。[78]朝鲜使团因驮运大量私人货物,导致“人马困毙”,甚至引发逃人事件,严重影响了官方的朝贡行动,足见私货之多。

然而,贡使能从贸易中获得巨额利益,要想“痛禁”,谈何容易。朝鲜大臣沈浍(1418—1493)直言私贸获利一事:“若纱罗绫缎易以转输,如铅、铁、绿矾至重而得利多,故争贸转输。”[79]朝鲜使臣出行时的一些随从人员,通常也能从私人贸易中获取巨额利益。例如,朝鲜世宗时,使团译官任君礼(?—1421)“以译语屡使上国,以致巨富”。[80]也有一些朝鲜使臣迫于各方面的压力,不得不进行私下贸易,“时每奉使人还,执政视赂多少,高下其官,或不如欲,必中伤之。以故奉使者,规免其祸,不得不货市”。[81]如若使臣自己不通过私下贸易而获取一些利益的话,那么就难以贿赂上级,获得升迁的机会。1386年六月,朝鲜遣门下评理安翊(?—1410)前往京师贺圣节,密直副使柳和贺千秋。安翊得知如此弊政,不禁流涕太息曰:“吾尝以为遣宰相朝聘者,为国家耳。今日乃知,为权门营产也。”[82]

小  结

明朝中前期虽厉行海禁,但禁民不禁官,允许朝贡贸易。因明朝与朝鲜之间的密切关系,明朝特意允许朝鲜官民来华贸易。朝鲜使臣借赴中国朝贡之机,往往会携带大量的私人物品,如布、马、金银、海产品及本国所产工艺品等,在沿途的辽东、山东和京城会同馆进行贸易,并换取明朝商品,如中药材、纱罗绫缎、书籍、弓角、铅、铁、绿矾等,获利颇丰。所购求的这些明朝物品,大部分都是朝鲜王公贵族的必需品,还有一些则是普通百姓的日常所需,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深远影响。朝鲜使臣的私人贸易行为常常受到明朝士人的讥讽,有损朝鲜国格,故朝鲜不断颁布法令,禁止贡使私人贸易,但因各种利益盘根错节,赴明使臣仍然不断铤而走险从事私贸活动,不惜以身犯法,禁令收效甚微。直到明朝灭亡,这种私人贸易行为依然存在。

综上观之,以往研究者过多地关注国与国之间的官方朝贡往来,而对使臣本身所从事的私人或走私贸易却缺乏相应的关注。通过对赴华使臣私人贸易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明朝与朝鲜除了官方朝贡关系之外,还有更多层次的贸易与文化交流。展开多角度、多层次的立体化研究,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深入理解明代中国与朝鲜之间乃至东亚各国间的复杂关系。

 

英文摘要

Exploit Tribute Trade for Private Gain:

Korean Tribute Missions and Their Private Trade in Ming China

Abstract: The Ming maritime prohibition policy had a negative influence on commercial activities along the Chinese coasts. However, in order to show its priorities and generosity, Ming specially permitted Koreans to conduct trade in China. There resulted two kinds of trade by Korean embassies in China: tributary trade and private trade. Former scholars have analyzed well on the tributary trade, but few people pay attention to the private or smuggling trade. When Korean tributary envoys went to China, they always carried private cargo, such as cloth, horses, gold, silver, marine products and handicraft articles, and traded with the Chinese in the capital, in Liaodong and Shandong. Koreans mainly purchased Chinese medicine, silk, books, water buffalo horns, lead, iron and copperas. These products were mainly consumed by the Korean court and aristocrats, and to a lesser degree used by the common people. Although the Korean government issued decrees to prohibit private trade many times, they had little effect because these embassies could make huge profits from the trade and Koreans needed Chinese commodities badly.

Keywords: Tributary system, private trade, Sino-Korean relations, Sino-Korean trade

 

[1] 本文为叙述简便起见,有时会将高丽(918—1392)、朝鲜(1392—1910)两个不同王朝均称为“朝鲜”,即代表朝鲜半岛。除特别声明外,文中月份均为阴历。

[2] 全海宗:《中世纪韩中贸易形态初探——侧重考查公贸易和秘贸易》,《中韩关系史论集》,全善姬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243—249页;张海英:《14—18世纪中朝民间贸易与商人》,《社会科学》2016年第3期;侯馥中:《明代中国与朝鲜贸易研究》,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需要指出的是,有关“秘贸易”,全海宗原韩文论文、古籍及日韩论著,通常写作“密贸易”。

[3] 朝鲜赴华使团成员,不但包括“三使”,亦包括译官、医官、护送军、随从及混入使团队伍中的商人等。因从事私人贸易的主要是使臣,朝鲜禁令(如《入朝使臣驮载之法》等)也主要是针对使臣,故本文以“使臣”泛指朝贡使团。朝鲜赴华使臣私人贸易的相关主要研究成果有:张士尊:《明代辽东边疆研究》,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77—491页;刁书仁:《明代朝鲜使臣赴明的贸易活动》,《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刘喜涛:《封贡关系视角下明代中朝使臣往来研究》,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160—176页;구도영:《16세기 한중무역 연구:혼돈의 동아시아, 예의의 나라 조선의 대명무역》,태학사,2018。

[4] 吴朴:《龙飞纪略》卷四,北京图书馆藏明嘉靖二十三年(1544)吴天禄等刻本,《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9册,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第533页。

[5] 《明太祖实录》卷三十七,洪武元年十二月壬辰,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以下《明实录》均采用该版本),第749—750页;《世家卷第四十一·恭愍王四》,恭愍王十八年四月壬辰,《高丽史》卷四十一,首尔奎章阁藏本,第24页。

[6] 《世家卷第四十一·恭愍王四》,恭愍王十八年六月丙寅,《高丽史》卷四十一,第25页。

[7] 范永聪:《事大与保国——元明之际的中韩关系》,香港:香港教育图书公司,2009年,第107—108页。

[8] 《礼部六十三·朝贡一·东南夷上》,万历《大明会典》卷一〇五,哈佛大学图书馆藏,第2页。

[9] 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一,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19页。

[10] 张辉:《韩半岛与洪武朝的通使》,《韩国研究论丛》2002年第9辑,第362—374页。

[11] Donald N. Clark, “Sino-Korean Tributary Relations under the Ming”, in Denis Twitchett, John K. Fairbank,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China, Vol. 8,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 280.

[12] 《光海君日记》卷二十五,光海君二年二月四日,东京:学习院东洋文化研究所1953—1967年影印本(原书名为《李朝实录》,以下《朝鲜王朝实录》均采用该版本),第2页。

[13] 刁书仁:《明代朝鲜使臣赴明的贸易活动》,《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14] 有关明代中国与朝鲜半岛官网交通路线的研究论文主要有:陈尚胜:《明朝初期与朝鲜海上交通考》,《海交史研究》1997年第1期;杨雨蕾:《明清时期朝鲜朝天、燕行路线及其变迁》,《历史地理》2006年第21辑;林基中:《17世纪的水路<燕行录>与登州》,陈尚胜主编:《登州港与中韩交流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43—157页;孙卫国:《朝鲜入明贡道考》,北京大学韩国学研究中心编:《韩国学论文集》第17辑,2009年,第25—38页。

[15] 《礼部六十六·朝贡四·朝贡通例》,万历《大明会典》卷一〇八,第29页。

[16] 有关会同馆相关的研究,可参考魏华仙:《论明代会同馆与对外朝贡贸易》,《四川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王静:《明朝会同馆论考》,《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2年第3期;王建峰:《明代会同馆职能考述》,《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刘晶:《明代玉河馆门禁及相关问题考述》,《安徽史学》2012年第5期;Angela Schottenhammer, “Brokers and ‘Guild’ (huiguan 会馆) Organizations in China’s Maritime Trade with her Eastern Neighbours during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Crossroads Studies on the History of Exchange Relations in the East Asian World, Vol. 1, OSTASIEN Verlag‎, 2010, pp. 105—106.

[17] 《明太祖实录》卷五十七,洪武三年十月丁巳,第1116页;《列传第二百八·外国一·朝鲜》,张廷玉等撰《明史》卷三二〇,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280页。

[18] 《明太祖实录》卷六十二,洪武四年三月乙亥,第1197页。

[19] 《明太祖实录》卷六十八,洪武四年九月丁丑,第1279页。

[20] 《列传第四十九·辛禑四》,禑王十二年七月,《高丽史》卷一三六,第7页。

[21] 《朝鲜太宗实录》卷六,太宗三年九月甲申,第13页。

[22] 《朝鲜太宗实录》卷六,太宗三年九月甲申,第12页。

[23] 《朝鲜太宗实录》卷七,太宗四年四月戊子,第13—14页。

[24] 《朝鲜中宗实录》卷九,中宗四年八月戊子,第15页。

[25] 苏世让:《阳谷赴京日记》,林基中编:《燕行录全集》第2册,首尔:东国大学校出版部,2001年,第399页;李尚吉:《朝天日记》,林基中编:《燕行录全集》第9册,第184页。

[26] 《朝鲜世宗实录》卷十三,世宗三年八月癸巳,第2页。

[27] 《朝鲜明宗实录》卷十九,明宗十年八月乙酉,第18页。

[28] 《朝鲜太宗实录》卷十一,太宗六年正月己未,第3页。

[29] 《燕山君日记》卷三十六,六年二月丙申,第16页。

[30] 《金甲雨盗卖马罪名咨》,崔世珍:《吏文》卷二,日本东洋文库藏抄本,第25—32页。

[31] 《朝鲜太宗实录》卷六,太宗三年九月甲申,第13页。

[32] 《朝鲜太祖实录》卷二,太祖元年九月乙卯,第1页。

[33] 《朝鲜太祖实录》卷七,太祖四年正月癸卯,第1页。

[34] 《朝鲜成宗实录》卷二百五十七,成宗二十二年九月癸卯,第19页。

[35] 《朝鲜中宗实录》卷三十二,中宗十三年三月癸卯,第21页。

[36] 《朝鲜中宗实录》卷三十二,中宗十三年四月癸巳,第63页。

[37] 《朝鲜成宗实录》卷五十六,成宗六年六月辛巳,第4页。

[38] 《朝鲜成宗实录》卷七十五,成宗八年正月丙辰,第18页。

[39] 《朝鲜成宗实录》卷七十六,成宗八年二月癸酉,第2页。

[40] 《朝鲜成宗实录》卷八十三,成宗八年八月庚申,第20页。

[41] 《明宪宗实录》卷二一二,成化十七年二月丙寅,第3693页。

[42] 《朝鲜成宗实录》卷二一九,成宗十九年八月丁未,第5页。

[43] 《朝鲜中宗实录》卷三十六,中宗十四年八月壬申,第58页。

[44] 《朝鲜太宗实录》卷五,太宗三年六月甲子,第29页。

[45] 《朝鲜太宗实录》卷十一,太宗六年一月乙未,第3页。

[46] 《朝鲜中宗实录》卷九十三,中宗三十五年七月甲寅,第51页。

[47] 《朝鲜中宗实录》卷三十二,中宗十三年三月壬寅,第20页。

[48] 《朝鲜中宗实录》卷四十六,中宗十七年十月癸巳,第23页。

[49] 《朝鲜中宗实录》卷五十一,中宗十九年六月癸亥,第13页

[50] 《朝鲜中宗实录》卷四十九,中宗十八年八月戊申,第6页。

[51] 《朝鲜中宗实录》卷六十六,中宗二十四年八月壬辰,第9页。

[52] 《朝鲜中宗实录》卷六十八,中宗二十五年四月乙丑,第15页。

[53] 《朝鲜中宗实录》卷四十四,中宗十七年二月庚辰,第2页;李善洪:《明代会同馆对朝鲜使臣“门禁”问题研究》,《黑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

[54] 《明世宗实录》卷一七九,嘉靖十四年九月甲申,第3845页。

[55] 《朝鲜明宗实录》卷二十二,明宗十二年正月丁丑,第13页。

[56] 《光海君日记》卷二十五,光海君二年二月四日,第3页。

[57] 洪翼汉:《花浦先生朝天航海录》,《燕行录全集》第17册,第151页。

[58] 《明实录·崇祯长编》卷五十五,第3187—3188页。

[59] 申悦道:《朝天时闻见事件启》,《懒斋先生文集》卷三,林基中:《燕行录续集》第106册,首尔:尚书院,2008年,第145页。

[60] 《朝鲜仁祖实录》卷九,仁祖三年五月丙辰,第12页。

[61] 《朝鲜太宗实录》卷九,太宗五年二月丙戌,第4页。

[62] 《朝鲜太宗实录》卷十一,太宗六年正月己未,第3页。

[63] 《明太宗实录》卷七十五,永乐六年正月丙辰,第1029页;《朝鲜太宗实录》卷十五,太宗八年三月戊午,第9页。

[64] 《朝鲜太宗实录》卷三十二,太宗十六年十月庚申,第19页。

[65] 《朝鲜太宗实录》卷三十三,太宗十七年五月辛卯,第35页。

[66] 《朝鲜太宗实录》卷三十三,太宗十七年五月戊子,第34页。

[67] 《朝鲜太宗实录》卷三十三,太宗十七年四月壬申,第30页。

[68] 《朝鲜太宗实录》卷三十三,太宗十七年四月甲戌,第30页。

[69] 《朝鲜太宗实录》卷三十三,太宗十七年五月辛卯,第35页。

[70] 《朝鲜太宗实录》卷三十三,太宗十七年五月乙未,第37页。

[71] 《朝鲜太宗实录》卷三十五,太宗十八年三月壬子,第18页;《朝鲜太宗实录》卷三十五,太宗十八年六月辛巳,第64页。

[72] 《朝鲜世宗实录》卷二十一,世宗五年八月辛未,第12页。

[73] 《朝鲜世宗实录》卷二十七,世宗七年二月己未,第22页。

[74] 《礼部六十六·朝贡四·朝贡通例》,万历《大明会典》卷一〇八,第29页。

[75] 《朝鲜世宗实录》卷二十四,世宗六年六月辛未,第35页。

[76] 《朝鲜中宗实录》卷六十八,中宗二十五年四月乙丑,第15页。

[77] 《朝鲜成宗实录》卷二五七,成宗二十二年九月癸卯,第19页。

[78] 《燕山君日记》卷三十六,六年二月丙申,第16页。

[79] 《朝鲜成宗实录》卷二五七,成宗二十二年九月癸卯,第19页。

[80] 《朝鲜世宗实录》卷十一,世宗三年二月辛亥,第10页。

[81] 《列传第四十九•辛禑四》,禑王十二年六月,《高丽史》卷一三六,第6—7页。

[82] 《列传第四十九•辛禑四》,禑王十二年六月,《高丽史》卷一三六,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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