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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珠三角地区鸦片走私与缉私,1866-1899

按:本文原載《澳門研究》2009年12月,第55期,第127-143頁。拙文最初緣於碩士課程作業,後經修改發表。拙文應該算是真正意義上的一篇學術論文,而且是本人第一篇正式發表的嚴肅的學術論文。 文中的部份觀點和論據正在修訂中,如有批評指正之處,敬請聯繫作者。

出版信息:晚清珠三角地区鸦片贸易、走私与缉私——以新香六厂为个案研究(1866 1899), 《澳门研究》第55期,2009年,第127-143页

晚清珠三角地區鴉片走私與緝私——以新香六廠為個案研究(1866-1899

馬光*

內容摘要:珠江三角洲地區的鴉片貿易、走私與緝私等問題對於晚清的經濟、政治、中西交流和社會生活均有重大意義。以往學者對第二次鴉片戰爭前的鴉片貿易狀況多有研究,而對此後的鴉片貿易的研究則相對薄弱,對港澳地區的鴉片貿易、加工製作、走私與緝私等情況的研究則更是鳳毛麟角。本文欲利用海關報告、宮中檔案、函電書信等原始資料,結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對新香六廠的設立過程、地點、稅釐及其徵收對象的變化做一個基本史實考察,並在此基礎上,分析其產生的影響:擴大了廣東地方財政收入、使粵海新關鴉片稅收銳減、沉重打擊了鴉片走私、引發了“封鎖香港”問題等。本文亦對圍繞新香六廠所產生的錯綜複雜的關係,如常關與洋關的矛盾、地方財政對中央財政的抗爭、中葡、中英之間的糾紛、鴉片包稅與反包稅之間的爭論、港澳之間的競爭與合作等做了一個詳細的分析。

關鍵詞:新香六廠;常關與洋關;晚清財政;鴉片;稅收

研究背景及意義

1866年,兩廣總督瑞麟放寬禁令,准許華船運載鴉片進入廣東一些市鎮。1868年,為擴大財政收入、打擊鴉片走私,遂又在一些要道設立釐廠向出入港澳兩地的中國民船徵收釐金。1871年,按照清廷諭旨廣東省又設置了六個稅廠。這六個稅廠分別位於:新安縣境內的長洲、佛頭洲、汲水門、九龍司和香山縣境內的馬溜洲[1]、前山寨,史稱“新香六廠”[2]。新香六廠的設立在當時產生的很大影響:擴大了廣東省的地方財政收入,使粵海新關鴉片稅收銳減,沉重打擊了鴉片走私,並引發了“封鎖香港”問題等。因為利害相關,圍繞著新香六廠,各方展開了激烈的角逐,由此又引出了錯綜複雜的關係:常關與洋關的矛盾、地方財政對中央財政的抗爭、中葡、中英之間的糾紛、鴉片包稅與反包稅的爭論、港澳之間的競爭與合作等。根據協議,新香六廠於1887年併入海關稅務司管理,新香六廠從此納入了近代海關管理的行列。

新香六廠研究的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      新香六廠是中國海關從常關到洋關轉變的先期典範。新香六廠被拱北、九龍海關接管是早期洋關接管常關一個代表,是14年後,即1901年按照《辛丑合約》規定,將距通商口岸五十里以內的常關稅收統統改歸新關(即海關)管理和徵收,亦即海關大規模接管常關的前奏。[3]對於前期這一典型個案的研究有助於我們對後來常關併入洋關這一重大事件做進一步的比較研究。

2)      拱北海關和九龍海關祗對華船而非洋船徵稅——這與其它海關不同。一般情況下,近代海關主要負責管理洋人洋船及洋式船隻的徵稅事宜,所徵稅稱為“洋稅”,而常關主要負責對從事國內貿易的華人民船貿易徵稅,所徵稅稱為“常稅” 。[4]但是,在接管新香六廠基礎之上建立起來的拱北海關和九龍海關則不同於此:第一個拱北海關十年報告(1887-1891)就明確指出拱北海關是“對華船而非洋船的管轄”[5] 。其主要原因就在於香港和澳門當時分別被英國和葡萄牙所占領,地理位置較為特殊,來往於廣東與港澳地區的民船貿易不同於內地之間的民船貿易。拱北海關、九龍海關接管新香六廠後也繼續沿襲了其主要對華船徵稅的工作,而對洋船的徵稅工作主要則由粵海關負責。[6]

3)      集中體現了錯綜複雜的多方利益的糾結。戴一峰先生認為晚清澳門民船貿易管理的發展變化過程中,交織著多方複雜的利益矛盾。[7]同樣,新香六廠的設立及其併入拱北、九龍海關的過程也交織著常關與洋關、中/葡/英之間、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鴉片包稅和反包稅、香港和澳門、地方大員和赫德等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重重複雜的矛盾。

據筆者目前掌握的材料來看,學界對此問題雖有涉及,但對之缺乏系統的研究。戴一峰《近代中國海關與中國財政》一書中對海關與常關的分化過程,海關對常關權利的侵奪做了較為詳細的論證,特別對赫德對粵海關常關的權利侵奪做了個案分析。而在其另一篇文章《赫德與澳門:晚清時期澳門民船貿易的管理》作者對新香六廠的建立、拱北海關的成立和管理制度做了初步探究,亦對圍繞民船管理而引起的多方之間的矛盾和鬥爭做了討論。但是,作者在對新香六廠併入拱北海關和九龍海關前的具體稅收沒有做研究。他依據拱北海關的所提供的貿易統計和貿易報告所作出的“自拱北海關建立後,晚清澳門民船貿易便被置於較科學,較有成效的管理體制下”結論也缺乏有力證據。因為統計數據顯示,拱北海關的稅收呈較大的波動態勢,並非一直在上升,而且,影響海關的稅收有諸多因素,比如子口稅、複進口半稅、釐金、戰爭等。因而,如果單從稅收統計角度來論證其管理的科學性未免有些勉強。徐素琴《“封鎖”澳門問題與清季中葡關系》一文對早期新香六廠的設置和引起的中葡雙方的爭執做了初步分析。[8]而在其另一篇文章《晚清粵澳民船貿易及其影響》中,作者通過對粵澳之間貿易往來的民船興衰過程的分析,揭示了民船與輪船、常關與海關的競爭和沖突,認為民船貿易折射出了清末粵港澳地區口岸貿易此興彼衰的特點。文中對清政府為遏制粵澳民船走私貿易而設立關卡一事給中葡關系造成的影響進行了論述。[9]廖聲豐[10]、祁美琴[11]和日本學者濱下武志[12]亦對晚清常關、洋關做了較多的研究。但是,以上成果對於新香六廠設立地點的變化、稅釐和徵收對象的變化、稅廠造成的一系列影響及其體現出的多方錯綜複雜的關係缺乏系統、詳細研究,筆者意欲對上述問題(側重於1866-1887年間)進行深入探討。

 

一、新香六廠之設置:地點稅收及其徵收對象的演變

1858年,《通商章程善後條約:海關稅則》的簽訂表明鴉片貿易已屬合法化[13],香港和澳門由於其特殊的環境遂成為中外鴉片走私的大本營。粵海關的統計報告表明,1866年經過粵海關的鴉片有3,400箱,但是每年進入廣東省的鴉片卻有1.8萬箱。“珠江口的自由港有利於走私,每年約有1.5萬箱鴉片走私進口,逃稅達45萬海關兩。”[14]猖獗的走私活動嚴重影響了政府的財政收入,加之軍需吃緊,所以廣東政府就先後在東江、西江和北江等處設立釐廠,抽收鹽貨釐金並帶抽鴉片釐金,但是效果並不理想。[15]

1866年,兩廣總督瑞麟為了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緩解內外壓力,遂對舊有的鴉片貿易秩序進行整頓和改革。“查禁走私既難奏效,官方便力圖置諸合法地位,以便管轄”[16],於是從11月份開始,他不但允許本地民船載運鴉片到東莞、新會、順德、香山和開平等地,而且還保證這些民船繳納一定數額的釐金之後就可以行銷內地,不會再被徵收其它稅銀。[17]而在此以前,這些地區並不允許用華船來運進鴉片,並且所有被運進的鴉片都是由粵海關來統計。這種措施在實施一年後效果顯著,當年就為廣東省的收入增加了189,825兩。[18]1867年,常關又分別在石龍、陳村、江門設立分卡,以便對運到西海岸和東海岸各地的鴉片徵稅,新設立的這些分卡徵收的鴉片稅率較低。[19]然而,走私形勢依然很嚴峻,[20]因此1868年2月28日瑞麟發布公告稱:

“由於非法走私,本來能在廣東沿海各地區所能徵收的鴉片稅現在卻持續下降。鑒於從外國進口的鴉片都存放在香港和澳門的事實,我們打算在通往香港和澳門的方向選一個合適的地點,用來建立一個總關卡,並且將選派一些行政官員和軍事人員去收取鴉片稅。”[21]

在分別通知英國駐廣州的領事魯克·羅伯遜爵士(Sir Brooke Robertson)和港英政府以及澳葡當局之後[22],同治七年五月二十日(1868年7月1日),瑞麟便在“新安、香山兩縣屬海口地方分段設廠,以九龍寨爲總廠,以汲水門、佛頭洲、沙田渡口、長洲、榕樹灣、前山、石角、關閘九處爲分廠,並派撥輪船巡艇常川駐紥,梭織巡查”。[23]這些釐卡歸釐務局管轄。[24]在羅伯遜的協助下,瑞麟又從英國購買了小型炮艇,新組建成的了一支由七艘小型汽輪炮艇組成的緝私巡邏隊,不斷在香港外海中國洋面的三個要道——“東邊的鯉魚門、西邊的汲水門和北邊的九龍城”[25]和澳門附近海面,對往來香港、澳門與廣東沿海的中國船隻實行截停檢查。[26]同時,他通告商民:在總廠繳納釐金取得印花印票後再經過其它各處釐卡時祗需要出示驗票就可以獲得通行,以免重納釐金。

由於收取的釐金遠較洋關的徵稅低,致使粵海關收入驟減。這引起了赫德的關注,他便上奏摺給總理衙門,提議海關也在靠近這些釐卡的地方設卡,徵收鴉片正稅(詳見後文)。清政府對赫德的這一提議頗為警惕和不滿,1871年2月4日下旨要求兩廣總督瑞麟和粵海關監督崇禮等“自行商辦”設立稅卡,在徵收釐金的同時徵收三十兩的正稅。[27]1871年6月27日,總督發表公告宣布設立各稅卡,同時拱北灣釐廠遷往小馬溜洲島,稅廠的各項巡船仍然在拱北灣口擇地駐紮。[28]但是,由於這一措施引起了澳門商民的不滿和葡澳當局的阻撓,直到1872年關稅才得以開徵。這些徵稅站有的緊靠總督關卡,有的就在同一處辦公。[29]此時的六個稅廠分別位於:新安縣境內的有四個:長洲、佛頭洲、汲水門、九龍寨;香山縣的有兩個:馬溜洲、前山。[30](地址詳見附圖一、二)稅廠所在地皆為要沖之地:汲水門是香港進入廣東省海道的必由之路,九龍是香港到廣州和惠州陸地上的必由之路,佛頭洲是香港到潮州、汕頭海道的必由之路,長洲是香港到澳門的海道必由之路,前山是澳門進入香山陸地上的必由之路,馬溜洲是澳門到高、廉、雷、瓊四府海道的必由之路。[31]

起初,這類稅廠祗徵收鴉片關稅,但是從1873年起崇禮卸任文銛[32]繼任後不久就開始向所有貨物徵收關稅,並在高州、雷州、欽州和廉州四府設卡徵稅。據拱北海關報告稱,當時的商民們認為粵海關部並不是以新關卡代替大陸已有的常關,而是要促使廣東西海岸的商民在馬溜洲報關,以便稽查走私,並且,他們還認為運載鴉片的船隻通過新關卡時不用交納關稅,祗需交8塊錢的費用領取通行證即可在終點减徵40%的洋貨關稅。儘管這些關卡也對運往澳門的貨物徵稅,優勢顯得並不是很明顯,但結果卻促使澳門成為粵西海岸貿易的彙集地。[33]光緒二年,劉坤一奏請將形同虛設的黃埔長洲關口移設到小馬溜洲,對來往於下四府和澳門之間的商船進行徵稅,出口土貨和進口洋貨按照洋稅新例徵收,其它的按照舊例徵收。[34]1886年,兩廣總督張之洞決定對經過六個稅廠的所有貨物開徵釐金,以籌措大量資金用來加強廣東省海防防務。在華船船主和華商強烈反對無效後,7月17日,對所有貨物正式開始徵收“補抽釐金 (Supplementary Lijin)”。[35]這些釐金按照通省則例,減半補抽。[36]數月後,由於來自廣州的華船經常從海上逃避關卡的緝私,故而在那裡也設立同樣的稅廠,徵收“沿海釐金(Maritime Lijin)”。[37]光緒十二年五月(1886年6月),由於其收入依然不能滿足每年的貸款利息和償債基金所需要的40萬兩銀,加之防務所需資金較多,又設立了一項“海防巡緝經費(Coast Defence Tax)”,對幾乎全部的土、洋雜貨進行徵稅,祗有在稅廠繳納關稅的洋雜貨除外。[38]名義上,徵收的稅率是2%,但是實際上遠高於此,以至於“每有稅、釐兩項尚不敵經費一項之多”,此項稅收每年約能徵收30-40萬兩銀。[39]

1887年,新香六廠併入拱北海關、九龍海關後,拱北海關徵收的項目主要包括:[40]

1)根據1885年簽訂的《煙臺條約續增專條》[41]規定的每百斤徵收110兩銀的鴉片稅釐;

2)按粵海常關的常關稅對一般貨物徵收的關稅;

3)按廣東地方當局所定稅率對一般貨物徵收的釐金;

4)按廣東地方當局的規定對一般貨物徵收“清匪費”(主要限於雜貨、煤油、棉紗、臘等);[42]

5)對出口米穀徵收的“穀倉稅”的捐稅。[43]

由於九龍海關和拱北海關的稅收加上補抽的釐金和硫磺、硝石等包稅收入足以滿足所需資金,1889年10月張之洞便下令停徵海防巡緝經費。[44]但是從1890年夏天起,繼任的兩廣總督李瀚章卻又復徵該稅,並將之名稱改為“臺礮經費 (Battery Tax)”,徵稅範圍亦有擴大。[45]

此後,1892-1901年之間,拱北海關的管理制度祗有一些細微的變更。1894年,因增加邊關哨卡,海關人員才有明顯增加。[46]1897年,拱北關轄界內又新設兩個稅廠:位於黃連江口的橫門和位於磨刀門附近的網洲,用以對往來香港、西江各口岸的船隻徵稅。[47]中國在九龍城外的稅廠於1899年5月16日被封閉,汲水門、長洲、佛頭洲三個稅廠於1899年10月4日午夜停止工作。爲了繼續徵稅,清政府不得不在大鏟、伶仃(代替汲水門遠稅關)、沙魚涌、三門(代替佛頭洲)及東澳(代替长洲)另設稅廠,后又在深圳、沙頭角設廠收稅。在東澳設立新的歸拱北海關管轄的稅廠,用來向“由香港往來迤西海面各埠華船”徵稅。[48]1900年,坭灣門和崖門又增設兩個查驗關廠。[49]

關於新香六廠稅收的具體數字,正如粵海關報告中所言:“常關方面非常警惕,對該處的貿易情況諱莫如深,習慣於每晚把香港民船的艙單連同其完稅底根全部焚燒,從而對實際稅收數字予以保密”[50]。因而,目前我們所能找到的相關稅收資料十分有限。根據最近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和《香山明清档案辑录》公佈出來的檔案材料,我們可以得到部分年份的鴉片稅收统计数据[51]

地點、稅種大關、潮州、瓊州新關及各口常稅銀汲水門等處洋藥稅銀廉州、北海各卡貨稅銀總共稅銀結餘同治七年 26,750[52]   光緒十一年

199,968168,79518,201386,966-68,817光緒十二年270,735170,35815,015386,10948,967光緒十三年195,087187,07014,434396,592-4,565

說明:統計以“兩”為最小單位,“兩”以後的一律舍去,故有些總數相加會有稍微的出入。

而根據1874年的粵海關報告,我們可以看出這六個分卡每年的稅收大致情況如下[53]

關卡

每年稅收(單位:兩)

汲水門

125,000

長洲

65,000

佛堂門

20,000

九龍

3,500

淡水

125,000

馬騮州

105,000

六分卡每年稅收合計約443,500兩,據粵海關估計,46萬兩可能更接近實際情況。而在另外一年的報告中,則提到馬溜洲稅卡每月可徵收8000兩銀,再加上其它稅捐,每年約10萬兩[54],這和1874年海關報告中的估計差不多。但是,這些數據顯然與同治七年、光緒十一年至十三年官方上報的數據有較大的差距。

 

二、新香六廠之影響

1)擴大了廣東省的地方財政收入。新香六廠設立之初,其中一個很重要的目的就是爲了增加廣東地方財政收入。1866年開放部分地區允許華船載運鴉片的措施實施一年後效果顯著,當年就為廣東省的收入增加了189,825兩。[55]1868年各個釐廠設立之後,當年除了開銷之外,收入就已經達到26,750多兩,“倍於歷年各釐廠帶抽之數,已屬辦有成效” 。[56]後來收入逐漸增多,以至於廣東省的“一切餉項雜支公私經費,未必不取給於此” 。[57]嚴厲的緝私鴉片措施也促使廣東地區稅卡鴉片稅收的增加。據統計,粵海關1871年的鴉片稅收總額從1870年的168,909兩上升到223,147兩,淨增54,238,漲幅達32%。[58]看到新香六廠越來越多的收入,赫德也分外眼紅,欲從中分一杯羹,於是他便建議海關也在靠近常關的地方設卡,對土藥徵收全額稅,並保證这样做的话每年都能多徵鴉片稅四五十萬兩(詳見後文)。這從一個側面也反映出了新香六廠稅收成效之大。

2)新香六廠的建立使經過粵海新關鴉片進口量減少,從而導致其鴉片稅收的銳減。下表的統計數據能很好地說明這一情況:

1862-1877年粵海新關進口鴉片數量[59]和鴉片稅收[60]統計表:

年份

進口鴉片數量(單位:擔)

鴉片稅收(單位:海關兩)

1862

3,914

117,414.9

1863

3,813

114,388.3

1864

2,491

74,730.3

1865

2,377

71,322.9

1866

3,489

104,669.4

1867

2,211

63,332.7

1868

807

24,220.5

1869

1,101

32,954.3

1870

755

21,729.9

1871

1,076

32,278.2

1872

948

28,457.7

1873

824

24,714.6

1874

973

291,936.5 [61]

1875

938

2,816.3

1876

450

13,518.3

1877

324

9,724.8

 

從表中我們可以看出,在1868年瑞麟正式建立新香六廠以後,粵海新關的鴉片稅收立即銳減,從1867年的63,332.7兩驟減至1868年的24,220.5兩。引起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這些稅廠對過關洋藥僅徵收釐金,“每箱交銀十六兩,與前此每擔三十兩銀的洋藥稅率相比,於華船較為有利” [62],例如,用民船由香港運至江門再轉運西江北部,或運至陳村再轉運北江及本省東部的鴉片所徵稅額,比經過粵海新關所徵稅額要少得多。而商人總是會選擇成本最低、獲利最多的途徑。下面是1868年粵海新關的報告中提供的數據信息[63]

途徑A:對經民船由香港運至江門或陳村的鴉片每箱所徵稅額:省稅22.4兩+戰爭稅16.0兩,總計需要38.4兩;

途徑B:①對經洋船由香港運至廣州的鴉片每箱所徵稅額:洋關稅38.0兩+戰爭稅18.4兩+承包稅8.0兩,合計64.4兩。②從廣州運至北江或西江地區的鴉片每箱所徵稅額:廣州官方4.5兩+三水官方10.4兩+蘆苞或後瀝10.4兩,合計25.3兩,總計需要89.7兩。

由此可見,鴉片商若是經過途徑A的話會比途徑B每箱鴉片少繳稅51.3兩。自然,他們就會繞過粵海新關了。

直到1876年,經過常關分卡的鴉片稅收依然比經過粵海新關的少,他們需要繳納的費用分別如下:A. 經過常關分卡的鴉片每箱所徵稅:海關稅36.00兩+釐金16.00兩,合計52.00兩;B. 經過粵海關的鴉片每箱所徵稅:海關稅36.00兩+銀錠貼水3.00兩+釐金16.00兩+銀行手續費0.12兩+上繳巡撫的帖餉7.00兩,合計:62.12兩。[64]

由此可見,二者此時依然相差10.12兩。這種情況引起了海關方面的不滿,他們便與海關監督文銛等爭論,雙方的協商后的結果是常關方面的適當妥協,但是,每箱鴉片應繳的稅額在常關依然會比在粵海關少3.12兩。[65]

最初,瑞麟在1868年設立這些關卡的目的祗是收取運到東海岸和西海岸各市鎮的鴉片稅,而且在法規上還特別規定,所有運到廣州、北江以及西江各市鎮的鴉片都要在廣州總關完稅。但是,由於在廣州完稅比在這些新設的關卡每箱要多交32.24兩的稅銀[66],所以鴉片商會千方百計去新設關卡納稅,更有甚者,連新設關卡也要逃避,直接進行走私活動。直到1887年以前鴉片商人依然被低運費和低稅額所吸引,願意冒短程航行的風險而不願為獲得安全保障而繳納較高的運費並按照海關稅率納稅。[67]

3)對鴉片走私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之前,鴉片走私商十分猖獗,他們甚至擁有自己的武裝力量來和政府的緝私船隊進行對抗,雙方發生激烈衝突時,他們經常能夠憑藉武裝優勢來逃脫。[68]後來,瑞麟從英國購買了小型炮艇,於1868年組建了一隻由七艘小型汽輪炮艇組成的緝私巡邏隊,在中國海域內不停地對過往船隻巡邏檢查。這一措施對港澳地區形成了緝私包圍圈,“貨物偷漏稅已降低最低程度”[69],尤其是對鴉片緝私起到的作用更大,使鴉片走私數量急劇下降,如下表所示,每年遞減達到約50%。[70]

年份

1871

1872

1873

1874

走私鴉片數量(單位:擔)

14746

7864

3757

1351

4)引起“封鎖香港”問題。在香港和澳門附近設置的緝私巡邏船給鴉片走私商帶來了諸多不便,尤其是香港商人叫嚷這是對香港的軍事封鎖,這就是“封鎖香港”問題的由來。鴉片商於1868年7月聯合向港督上書,抱怨道瑞麟的這一措施將會對殖民地的利益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71]於是,圍繞“封鎖香港”這一問題,中、英、港、澳多方展開了持久的爭論,直到1886年9月11日《香港鴉片貿易協定》[72]的簽訂以及後來香港政府第22號鴉片條例的出臺才將這以問題最終解決。關於“封鎖香港”問題的研究,可參見[英]魏爾特:《赫德與中國海關》(上冊),第510-516頁;W. S. K Waung, The Controversy Opium and Sino-British Relations, 1858-1887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1997);陳新文:《“封鎖香港”問題研究(1868-1886)》(載《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1期,第167-185頁) ,此處從略。

三、新香六廠所引起的多方利益的糾結

新香六廠的設立及其併入拱北海關、九龍海關的過程交織著海關與常關、清中央和地方財政權益、中、葡、英之間、鴉片包稅和反包稅、香港和澳門、地方大員和赫德等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種種複雜的矛盾。

1)常關與海關的矛盾。清代前期的稅關,有“榷關”、“關榷”、“鈔關”等稱法[73],其稅收即為關稅或者“榷稅”[74] 。榷關因隸屬部門之不同又有戶部和工部之分,而戶部榷關居主要地位。戶部的榷關到乾隆朝已大致穩定下來,其時戶部諸關有三十二處,大致可劃分為以下三大類:內陸關、沿海關和邊境關。[75]在近代海關出現之前,榷關稅收業務包括海關稅和常關稅兩部分。1854年,英、美、法三國領事借機接管江海關,從此江海關行政管理權旁落。1859年英國人李泰國被任命為總管新關總稅務司,標志著中國近代史上海關外籍稅務司制度的正式建立。[76]由此,清朝的榷政系統演變成了海關和常關兩大徵稅系統,原來的海關稅收業務被近代海關接管,並在此基礎上建立起近代的海關制度;原來的常關稅收業務及其管理制度仍然保持不變,這就是近代以後的常關。為了便於對它們的區分,一般把近代海關稱為新關或者洋關,把原來的榷關成為舊關或常關。此後,從1859年開始到1864年的五年間,14個通商口岸都仿照上海海關建立了近代海關。[77]

面對有限的稅收,兩大徵稅系統存在著此消彼長的關系,這也就必然導致二者在爭奪稅源問題上不可避免的沖突和鬥爭。1861年,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成立,隨後任命李泰國為海關總稅務司,1863年,赫德繼任。赫德繼任甫始,雄心勃勃,意欲在中國範圍內建立一個“管理全國海關的機關”[78],使它成為“中國的外國債權人的收款機關”。[79] 為此,他不斷對常關權利進行侵奪。[80]同時,常關稅收也受到其它因素,如釐金、子口稅、複進口半稅徵收及頻繁的戰爭等的影響而不斷走向衰落,這就更為海關對常關權利的侵奪提供了機會。[81]1861年,剛剛走馬上任代理總稅務司一職的赫德便將外商所雇上下長江運貨民船置於海關管理之下[82],這是“海關侵奪常關徵稅權利之肇端”。[83]1868年,兩廣總督瑞麟在港澳附近設置釐卡,赫德認為此舉嚴重損害了海關的稅收,便提出在抽收鴉片釐金的同時,要替海關徵收鴉片正稅,“香、澳處所設卡抽厘,無難倂徵洋藥正稅”[84]。瑞麟當然是不會答應這個有損其常關利益的要求了,便借口“難以少帶多”拒絕了赫德的要求。赫德並不甘心,於是又向總理衙門抱怨說總督設立的這些釐廠並不能很好地阻止走私的猖狂,為了更有效地徵稅,赫德提出了自己的措施:     “擬在香港之佛頭門、九龍、汲水門、長洲、榕樹腳五處,澳門之拱北灣、關閘、石角、前山四處設立公所,代關納稅。其九龍與關閘二處,或水面派船,或岸上立卡,其他七處,各派巡船一隻,並火輪船三隻巡緝,已由總稅務司將各關巡查洋稅之輪船調赴廣東,其巡船已劄粵海關稅務司備齊,擬委副稅務司布浪專司其事。另由粵海關監督派老成書吏十餘名並銀號看銀之人,一同前往。若照所擬辦理,每月需經費銀一萬兩,即從所徵稅銀內扣留,年終計可多徵洋藥稅銀四五十萬兩。”[85]

赫德擬設立由海關控制的關卡的如意算盤並沒有得逞,清政府也沒有被他所許諾的巨額稅銀沖昏頭腦。清政府對於海關侵奪常關一事有所忌諱,“惟事屬華商,向與洋人無涉,該總稅務司不分畛域,……而以該省應辦事件,轉令該稅務司代任其勞,地方官吏置身事外,袖手旁觀,未免有忝厥職”,因此便責令“兩廣總督、粵海關監督,按照原申各節,自行商辦,毋庸由該稅務司辦理”[86]。這一階段,海關對於常關權利侵奪的試探性動作取得的成效不大,赫德卻並不灰心,一直謹慎地等待恰當的時機。19世紀80年代,鴉片稅釐倂徵談判給赫德以可乘之機,於是他便大膽地展開了侵奪常關權利的行動,最終,新香六廠得以被拱北海關、九龍海關接管。

2)晚清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財政上的抗爭。清代前期,清政府通過起運、存留、解款協款、奏銷等制度規範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系,並逐漸建立了一套嚴密的中央集權型財政體制。鴉片戰爭以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軍事形勢和政治格局的變化,地方督撫逐漸掌握了更多的財權和軍權,中央政府雖有扼制之心,卻終未能挽回大局。[87]關稅收入數額巨大,事關清政府財政大局。晚清海關稅收是直接上繳中央政府,而常關稅收本來是應該按照中央歸定的定額上交,但是常常被地方督撫以各種名目截留,作為地方財政使用。[88]而總稅司赫德自上任以來,不斷尋求全面控制海關系統之道,以便為中央國庫積累更多的稅金,為自己謀取更大利益,這就必然與地方政府,尤其是與一向負責徵收大宗洋稅的粵海關有利益沖突。[89]圍繞著新香六廠的裁撤及其併入九龍、拱北海關的問題,以李鴻章、奕劻、赫德為代表的清中央政府和以張之洞為代表的廣東省地方政府展開了激烈的爭論,其間也交織著李、張之間的個人恩怨。[90]

《香港鴉片貿易協定》簽訂後,根據協議,設立九龍關和拱北關,“初九起一律歸洋關開辦,……三月初九起,統由海關倂徵”[91]。此後,英、葡方面又得寸進尺,要求將新香六廠全部撤掉,否則他們不會允許中國方面緝私。[92]新香六廠設立之初就是廣東省地方政府為彌補其財政不足而采取的措施。上文中已經提到,設卡之後,廣東省的稅收驟增,以至於廣東省的“一切餉項雜支公私經費,未必不取給於此”[93]。 如果新香六廠被拱北海關、九龍海關接管,那麼勢必會造成廣東省這些收入的減少,無異於使之雪上加霜。

因而,張之洞極力反對他們的這一無理要求。早在光緒十二年八月初十(1886年9月7日)、十三年二月初六(1887年2月28日)、三月初二日(3月26日)張之洞就已經多次上言,極力駁斥洋人對清政府事務的影射、干預。

“去年六月,姑在該五廠試辦補抽,收數尚旺通,年約可抽百貨釐十數萬金。藉此數廠補內地之絀,若裁撤則內私多,關係太鉅。該處係華界,非洋界,與條約無礙,與洋藥稅釐亦無涉,且該處與香、澳均隔海,僅相近耳,非即香、澳也。洋人影射干預,意圖以此朦混,不可不防,懇駁斥之。”[94]

張之洞認為英國香港政府和澳葡當局借機要求撤除新香六廠的提法是在要挾清政府、干預清政府的內政,堅決主張不能撤卡。[95]他還指出,洋人不僅僅是要求撤卡,更是要消除華人官員的影響;這不僅關係廣東一省,更是關係到其它各省。所以,他極力主張要從大局利害出發,對撤卡一事再行商議。[96]

但是清政府卻答復道,稅釐倂徵已經得到實行。緝私應以香港設稅司巡船最為重要。如果中國不允許撤卡,葡、英就不允許緝私,漏卮就不能消除,巨額的稅款也就是竹籃打水一場空了。所以,必須從大局出發,撤卡勢在必行。[97]

後來情況發生了變化。隨著赫德的接手,港澳附近的新香六廠都將完全在赫德的直接控制之下,且赫德保證“民船貿易也可不再受留難和不便”[98]。有鑑於此,他提醒英、葡兩國不必再要求中國撤卡,英、葡這才將撤卡之要求收回。

從光緒十三年正月初九(1887年2月1日)開始各關口一律歸洋關管理。但是因為稅務司尚來不及接手管理,新香六廠暫時由按照新定的110兩來徵收稅釐,從三月初九日(4月2日)起再統由海關倂徵。[99]赫德在給金登幹的信中提到,他已保證“自2月1日起在通商口岸按照專約開徵洋藥釐稅,從4月1日起香港和澳門也要實施”[100]

1887年1月5日,朝廷下旨要求做好九龍關和拱北關的稅釐倂徵工作。3月25日香港新稅司馬根、澳門新稅司法來格到廣州商議新香六廠代徵百貨稅釐一事時做出了一些讓步,比如他們同意新香六廠還用原來的房屋和官員役使,但是稅廠所收取的銀兩存要放在滙豐銀行後再“分撥索釐則稅則”[101]。儘管如此,張之洞等人依然不滿其做法。於是,三月二日(3月26日),張之洞、吳大澂和周德潤就聯名提出了自己的反對意見。同時,張之洞在奏摺中還具體指出了由稅務司代收貨釐的諸多弊端:國家門戶被他國所扼制,緝私將會受到很大限制;洋人和民船矛盾將會增多;稅收存放在匯豐銀行將多受牽制;海關多為洋人把持於國家不利;英、葡等國會將此例援引到它處常關等。[102]

但是,張之洞的建議並沒有被清政府采納。在給張之洞等人的回復諭旨中,中央政府責備張之洞並不熟悉談判的詳情,“於此中曲折,並未知悉”,所以並不存在他所說的“與原議不符”的情況。[103]緊接著,諭旨中清政府又為自己的行為辯護說,海軍正處於創始期,需要巨額餉銀,而稅釐倂徵可以籌措到這筆巨款。新香六廠每年所收的稅釐祗有區區十餘萬兩,所以不要因小失大。至於張之洞提到的稅釐財政會被外國人所把持的危險,清政府認為這純粹是他“挾持偏見,故作危詞”[104],最後,還是責令張之洞按原旨執行,而清政府所作出的唯一讓步就是海關“禮拜不停關,隨到隨驗”[105]

然而,張之洞並不甘心,四月二十五日(5月17日)他又上了一個很長的奏摺。在奏摺中他歷數將新香六廠併入九龍、拱北兩關管理的弊端:踰險;混界;侵權;擾民;有礙海防;虛妄不實;要挾無已。[106]在痛陳這些弊端之後,張之洞又提出了自己的具體建議:先行試辦一年;添設華官;規範海關來往公文體制;不得將九龍司、拱北灣混稱為港澳附地,宜稱粵地;徵銀不應存放在滙豐銀行;巡船管帶管駕等仍用中國員弁;將“海江防”三字刪去;所有稅廠屋舍仍用中國公所舊式;他處稅釐,不得援例推廣。[107]奏折中,他不但揭露處英、葡的野心,表達自己對國家主權被侵蝕的痛心,同時也“不厭精詳”地提出自己的挽救措施,以期能挽回清政府所受到的損失。更為直接的是他提出了將“六廠照舊歸督撫兼轄或總督兼轄”[108],可見此時張之洞仍然希望按舊有模式由粵海關來管理六廠。但是,張之洞的良苦用心換來的卻是清政府的“六廠常稅交稅司總辦,已與英葡定議。得旨允行,不容再有異議”[109]

面對六廠併入稅司的定局,張之洞消極對待,對於新的鴉片管理制度甚至有些抵制情緒,以至清政府在一個月後再次發出電報敦促張之洞及粵海關嚴格執行新鴉片管理制度。[110]光緒十三年六月十六日(1887年8月5日),張之洞又提出幾點意見。[111]十八日(7日),李鴻章針對張之洞提出的問題一一做了辯駁。[112]二十日(9日),張之洞又指出,赫德規定廣東省出入各口岸的船都要到六廠納稅的做法導致其它各關口,如粵大關、潮海、瓊海、北海等關,無稅可收。他還提出,若能責成督撫去監督六廠的話,可以將原有的各種弊端去除,從而使稅收增加到每年八十萬兩以上。[113]李鴻章辯駁說,這樣做並不會影響其它關口的大宗常關稅收,且所徵稅銀交由監督銀號收納,稅司並不經手。[114]

由此可見,晚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矛盾在圍繞新香六廠裁撤和併入海關的問題上得到了很好的體現,雙方矛盾的焦點就是財政問題——都想為自己多得一些財政收入,以便擴大自己的控制力。

3)中國和葡萄牙之間的矛盾。鴉片戰爭之後,葡萄牙開始不斷破壞中國對澳門的主權。《南京條約》簽訂不久,1845年11月20日,葡萄牙女王瑪利亞二世(Maria II)便擅自宣布澳門為自由港。1846年4月21日,亞馬勒(João Maria Ferreira do Amaral)被任命為澳門總督,之後他便瘋狂破壞中國政府對澳門的主權,於1849年3月13日,驅趕粵海關澳門關部行臺的辦公人員,後來稅卡被迫遷到廣東黃埔辦公。[115]

圍繞著設卡的問題,澳葡當局和清政府展開了激烈鬥爭。1871年,兩廣總督奉清政府之令准備在港澳附近地區建立稅廠卻遭到了澳葡當局的強烈反對。為了給澳葡當局施加壓力,彭玉副將奉兩廣總督瑞麟之命率領船隊赴澳門談判設廠事宜時,卻遭到了澳葡當局的強烈反對。澳門要塞的大炮和戰船的炮眼都打開了,他們之間的沖突隨時可能釀成戰爭。最後,由於稅務司鮑拉從中調停,同時迫於中方壓力,澳葡當局才不得不同意在小馬溜洲建立稅廠。[116]

稅廠建立之後,雙方依然矛盾不斷。一八七二年四月間,稅廠和澳葡當局又發生了一系列衝突。四月初一(5月7日)日澳葡當局水師無故將小馬溜洲稅廠的一艘巡船和差役帶走,次日才將之放回,並警告說以後緝私船不可越界。初七(13日)下午澳葡當局水師兵頭華政府等十餘人攜帶地圖、望遠鏡等到拱北灣釐廠察看,並當面警告釐廠前所停泊的拖、扒各船不得在拱北灣左邊停留,必須移到右邊。但是釐廠的船隻並沒有按照其要求去做,於是初八日澳葡當局兵船又來督促並對釐廠人員動武。初九日,釐廠船隻又被強拖到華政府處究問。十三日(19日)稅廠緝私船得到可靠情報后欲將一走私船攔截住,走私船試圖逃跑,緝私船放槍警告無果后開槍打傷一名走私者。十四日(20日)澳葡當局便派人來質詢此事。二十八日(6月3日)上午,六名澳葡當局官員到小馬溜洲釐廠,提出由小馬溜洲對正大高旗頭州,自南至北直開一線,中方祗能在此線以西巡查緝私,以東則不能停泊,並且要求祗能暫時在小馬溜洲開場緝私,不能在此建造礮臺。中方義正嚴詞地回絕了其要求。碰了一鼻子灰之後,澳葡當局下午又來一批人,宣稱奉總督之命,令中國緝私船於二十九日(4日)午後移到小馬溜洲西邊停泊。中方與之理論,未果。二十九日上午,澳葡當局派來武裝士兵十餘名強迫釐廠各船移到西邊。[117]這一系列的衝突,澳葡當局坦言,就是因為“稅廠之設,逼近澳門”[118],從而引起了澳葡當局的強烈不滿。

1876年,廣東政府欲將原先位於馬溜洲(原文作“滿留洲”)的釐卡轉移到巴地蘭 [119],澳葡當局強烈反對,在小馬溜洲地方駐兵戍守,並準備從葡萄牙調兵過來增援,以至於雙方再次兵戎相見。後來雙方經過反復協商,5月澳葡當局才允許在小馬溜洲地方設立釐卡。[120]

1886年,赫德與澳門總督羅沙就鴉片稅釐倂徵等問題談判時,羅沙對赫德提出的允許葡萄牙擁居澳門的條件仍不滿足,得寸進尺地要求撤銷新香六廠並提出駐紮和管理拱北和馬溜洲等地的無理要求:

“澳門外左近地方新設之關厘各卡暨灣泊巡船查驗進澳門之華船等項,俱須停撤,其照該章辦理之時,不得再為在原處或別處設立前項專理澳門華船之分卡。”

“中國允葡萄牙國駐紮与用及管理拉巴海島(一名對面山)暨附近該島之馬溜洲二小島。”[121]

當金登幹奉命代表清政府前往裏斯本談判時,葡萄牙政府仍然堅持這一無理要求,祗是由於清政府堅決不答應,加之後來赫德保證“所有的民船貿易也可不再受留難和不便”[122],葡萄牙政府才不得不作出妥協,不再堅持要求撤銷關卡和領土要求。

事實上,中葡圍繞新香六廠的衝突並不止於上述衝突,新香六廠也祗是雙方鬥爭的一個表像和藉口,雙方真正的矛盾還是對澳門的主權問題和經濟利害。

4)鴉片稅收的包稅和反包稅之爭。稅廠的設置本來就是爲了緝私和增加清政府的財政收入,對此各方亦有不同的策略來尋求解決之道。除了官方之間的爭論之外,亦有民間鴉片商人想通過成立鴉片包稅公司來為政府支招,聲稱此項措施對政府將有多種利益。據筆者目前所見資料,學界對這一時期包稅問題的研究多有欠缺。[123]本文此節欲就此事的來龍去脈做一深入探究。

成立鴉片包稅公司一事,起初是一批華商的想法。這批華商主要是長年在廣東、香港一帶進行往來貿易的廣東富商,他們在光緒七年(1881年)初想集資兩千萬圓成立這樣一家鴉片包稅公司:公司先和印度訂好合同章程規定每年可以運到香港的鴉片限額及每箱的價格,預先購買這些鴉片後公司就可以分發銷售到中國各口。等到公司將鴉片賣出後,再向中國政府繳納每箱一百餘兩的包稅。如果公司的銷售數量超過了原先限定的數量,公司還可以寄信到印度要求他們增加運量。合約中還應當規定,印度的這些鴉片不能經運他處和賣給別人——實際上,公司是準備壟斷從印度至香港一線的鴉片銷售權。[124]

四月份,英國官員沙苗來中國考察各口每年銷售鴉片的數目,華商借機和他商談創設公司之事。沙苗對此事也頗為關注,遂將之轉告給李鴻章。五月初三(5月30日)李鴻章在給左宗棠的信中提到,英國外交部專門派人到威妥瑪大使那裡去探詢中國每年鴉片銷售的確切數量,隨後又來謁見李鴻章,想和李商量包稅一事。李鴻章告訴來者清政府想要的包稅數目後,他們說需要回去之後再和英國和印度當局商量。[125]李鴻章對此事的第一反應是認為這件事並不是英國人誠心想做的,英國人也不會全力去支持華商,所以,此時他認為這件事將會無果而終。[126]之後,李鴻章在給曾紀澤的信中提到,他認為威妥瑪在暗中庇護印度的收入來源,而英國商人向來都很狡猾,不能與他們商議此事。[127]有鑒於此,李鴻章便派其部下馬建忠去香港和印度各埠秘密查探情況,同時與各方進行會談。李鴻章認為商談的原則應該是把握“中英兩面大局,在我須免偷漏稅餉,在彼則須保印度入款”[128]

左宗棠也曾與威妥瑪就鴉片稅釐一事進行商議過。但遺憾的是兩人最終沒有達成任何協議,於是左宗棠就給光緒帝上奏摺,請求各省海關自行收取鴉片稅釐,每箱連同新關稅額一律加一百五十兩。[129]光緒帝要求軍機大臣會同李鴻章商議此事。[130]左宗棠本意是想借高額的稅釐來限制鴉片的輸入,但是李鴻章認為,稅釐提高過多的話祗會使各處偷漏鴉片現象更為嚴重,“幣必更甚,誠恐得不償失,而鴉片來華仍不能減”[131],“難保各省奸商不徑赴香港私運”[132],“誠恐偷漏愈多,終至有名無實”[133]。所以,他並不是很贊同左宗棠的提法。

隨著時間的推移,李鴻章對華商包稅的來龍去脈和利弊關係了解得更加清楚。在一篇奏摺中,他詳細提到了華商想在香港設立洋藥公司的經過和他的看法。此時,他認為如果能在香港設立公司的話,鴉片的買賣專門由該公司負責,清政府可以與他們先訂立好章程,派遣一大員前往公司去監督徵收稅釐即可。稅釐可以按照各省釐關稅收數量收取,分批解送。如果有盈餘,應該上交到部庫。這樣一來,清政府會得到以下諸多好處:

① 政府派遣大員來監督公司的行為,可以從全局控制鴉片的買賣;

② 公司承擔所應繳的稅收,可以保證偷漏稅行為的減少,從而能使清政府的稅收增加;

③ 各口岸內地的關卡和各路的巡邏船隻可以裁撤掉,這樣也能節省不少的開支。[134]

然而,劉坤一對包稅一事持懷疑態度,唯恐包稅會別生枝節。[135]他認為,香港在當時已經歸屬英國管轄,所以中國政府就不能輕易在香港設立關卡來徵稅了。而且更重要的是,輸入到香港的鴉片如果還沒有賣給華商,就不能算作進口商品,因此也就不能讓洋商預先籌措資金來交稅釐。

時任兩廣總督的張樹聲則有自己的另一種看法。他認為,新香六廠所收取的正稅,都是華商從香港轉運過來的貨物。六廠的位置均與廣州關口相距甚遠,那些從香港轉運鴉片的洋船到廣州、汕頭、瓊州、北海四口岸後就會把鴉片搬到洋行,因為他們並沒有可以用來存貨的行棧。左宗棠在奏折中提到的那些建議,如,先把躉船貨物留在行棧,稅務司查報鴉片數量之後再填寫聯票等,並不適合於廣東的實際情況。[136]所以,張樹聲認為應該在左宗棠建議的基礎上做一些變通,即將徵稅任務統統歸於原來所設的六廠,而不必再另外設立總局。對進口的鴉片,按照以前江海關的相關章程,應該先封存躉船棧房,等到賣給華商後再由洋商向海關報關納洋稅。華商到釐廠去納釐金時,釐廠工作人員給這些鴉片逐件粘貼上印花,然後這些鴉片才能行銷到內地去。因為華商很少銷售大宗的鴉片,如果給他們填寫祗適用於大宗收稅憑據聯單的話,就不利於分開運輸和銷售;如果逐件填寫聯單的話,又會過於麻煩,故而華商在內地銷售鴉片時,仍然要以貼有印花為依據。[137]

根據刊登在當時《申報》上的一篇文章,我們可以看到,當時也有人認為設立壟斷公司將會產生多種弊端。

① 各處洋關將會關閉。洋人要求開放諸口岸,本意是想擴大其商品銷售市場,便於其商品輸入。在他們所輸入的貨物中,鴉片是最大宗。如果鴉片稅不從這些洋關處收取,那麼洋關的稅收總額勢必大幅度下降,最終將導致洋關的關閉,這樣洋人貨物就不方便進入內地銷售;

② 偷漏稅現象依然不能制止。如果華商與洋商相互勾結,洋商很容易將這些鴉片運到其它地方,在中國境內販賣給華商。即使鴉片運出印度時有稅照憑據以便到香港時可以核對,但是,如果商人謊報貨船在海上失事而導致鴉片損失時,也就無從核查;

③ 公司巡查船將會招致更多事端。原先政府的巡邏船就多有流弊,如果巡邏交由商人辦理,則其它商船勢必會反對其查驗,導致更多的事故發生;

④ 壟斷將會使鴉片價格更加不穩定。[138]

李鴻章派出的探員馬建忠前往印度與印度總督商談此事。印度總督認為華商建立公司的想法並不妥當,香港總督也認為這些華商不可靠。[139]威妥瑪大使於光緒七年十月初六日(1881年11月27日)從上海到天津,初七日下午和李鴻章談話時提到,他認為華商公司有不少弊端,英國方面“實難憑信”[140]。威妥瑪在談話中提到處理鴉片正稅一事有六種方案:

①《煙臺條約》中規定應在新關繳納稅釐,至於應繳多少稅釐,則應該由各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處理;②左宗棠的意見是每箱應徵收稅釐一百五十兩;③李鴻章的意見是在新關處每箱倂徵稅釐一百二十兩;④英國官員沙苗的意見是印度政府統一收購各種鴉片後將之成批運到香港,中國和英國兩國各派遣人員收取存放這些鴉片,然後再轉售到內地各口,以防止走私;⑤威妥瑪自己的意見是每箱應徵四十五兩,在內地各口應繳的稅釐則照常抽取;⑥華商成立鴉片公司,包攬稅項。

威妥瑪認為左宗棠所定的數額太多,比較傾向於在各口岸稅釐倂徵免除內地釐金的做法。[141]而此時的李鴻章已經改變以往的態度,認為成立鴉片公司來包攬稅項一事並不可行。

初八日(11月29日),李鴻章回拜威妥瑪時,威妥瑪問道:“他日若許貴國在香港並收洋藥稅釐,而內地官員或借落地稅等各色,再行徵收,貴國將有何法以取信?”李鴻章回答到:“兩國交涉,以條約為憑,若洋藥定議,自必立有專條載明,行知各直省內地官員,毋得再借他稅名目重徵,違者參辦。”威妥瑪又問道:“若有以英國進口大宗貨如洋布等項照此辦法為請者,尊意以為何如?”李鴻章答道:“洋布與洋藥辦法不同,洋布各國皆有運來,不獨英國。洋藥專出印度,或可在香港統收稅釐,若一切進口貨皆欲在香港徵稅,則各口關卡,幾成虛設,且他國進別口之貨,又將何以處之?”從而回絕了威妥瑪的這一提法。[142]

圍繞著包稅的問題,包稅商想借機說服政府來壟斷鴉片的銷售以獲取更多的利益,英國方面比較支持這一做法,然而印度總督和香港總督認為這些包稅華商並不可靠。在清政府方面,左宗棠對包稅並不感興趣,主張各地徵收高額關稅,張樹聲則對他的提議亦提出了不少的改進措施,而李鴻章先是持懷疑態度,繼而表示贊同,最後卻又反對包稅。各方在談判中不斷地調整自己的政策和態度,然而最終此項提案還是不了了之。由此可見,作為鴉片問題插曲的包稅問題之複雜性和多變性。

5)香港和澳門的競爭與合作。自1843年開始,香港的崛起和澳門自身的局限性使澳門經濟狀況不斷惡化[143],即使瑪利亞二世二世於1845年宣布澳門為自由港,也未能挽回其日益衰退的大趨勢。同時,英國對鴉片貿易的競爭及新香六廠對鴉片走私的嚴重打擊,使得從事鴉片走私的澳門商人獲利不多。[144]香港和澳門雖說地理位置都比較特殊,但是二者還是有諸多的差別,在稅收問題上,往來於粵港之間的帆船所載貨物被視為具有進出口性質,因此可以按條約的稅則徵收進出口稅,而往來於粵澳之間的貨物流通則仍舊被清政府當成在中國領土內部進行的貿易,因而可以享受較輕的常關稅。[145]從這一方面來講,澳門又處於有利的競爭地位。新香六廠的設置,給香港和澳門的鴉片貿易都帶來了不利的影響,二者在稅收問題和撤卡問題上都有著同樣的利益訴求,因而《香港鴉片貿易協定》簽訂之後,“澳督現允照香港一體辦理,此外無可商”[146],隨後中葡亦簽訂了《和好通商條約》。條約中明文規定“在澳門協助中國徵收由澳門出口運往中國各海口洋藥之稅釐,其如何設法協助並助理久長,一如英國在香港協助中國徵收由香港出口運往中國各海口洋藥之稅釐無異。”[147]

由此可見,具有特殊地位的香港和澳門在經濟上有著很強的競爭性,同時,作為近鄰,二者在鴉片稅收和撤卡問題上又有著較多的利益交叉點,這也是促使它們合作的基礎。

6)中国和英国之间的矛盾。清政府和英國政府之間的矛盾主要是問繞“封鎖香港”問題而展開。前文已經提到,因前人對之多有研究,本文不再贅述。

小結

綜上所論,我們可以看到新香六廠稅釐政策的變化過程:起初設立釐廠時祗對來往於港澳的華船徵收較低釐金的釐廠,到後來增開稅廠加收鴉片正稅,再到後來對所有貨物開徵釐金,併入海關后稅項變得更加名目繁多。其關卡的地點也在不斷變化,尤其是設立早期。新香六廠對當時社會也產生的很多重要影響,如擴大了廣東地方財政收入,導致粵海新關鴉片稅收銳減,沉重打擊了鴉片走私,引發了“封鎖香港”問題。因為利害相關,圍繞著新香六廠各方又展開了激烈的角逐,由此又引發了錯綜複雜的多重關係,如常關與洋關稅收此消彼長的矛盾、地方財政對中央財政的抗爭、鴉片包稅與反包稅的利益之爭、中葡、中英之間的糾紛、港澳之間的競爭與合作等都在這裡得到了集中體現。因此,對於新香六廠的深入研究,能使我們更好地揭示和理解當時複雜的社會、經濟和外交狀況。

附圖一:1870s圍繞香港設置的稅廠(新安縣境內)分佈圖

來源:”Canton Trade Report,for the Year 1874″, 廣東省檔案館,檔號:外文資料-46。

附圖二:1870s圍繞澳門設置的稅廠(香山縣境內)分佈圖

來源:”Canton Trade Report, for the Year 1874″, 廣東省檔案館,檔號:外文資料-46。

———論文注釋———

*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歷史系。本文曾得到同班同學陳子昌、黃劍鋒的幫助,在此表示誠摯謝意!

[1] 馬溜洲亦有“馬騮州”、“馬留州”、“滿留洲”等寫法。本文作“馬溜洲”(引文中除外)。

[2] “新香六廠”的稱呼見於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冊),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53、288頁等處。亦有其它稱呼,如“粵省六廠”,見於中山市檔案局(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香山明清檔案輯錄》,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815、824頁等處;如“香澳六廠”,見於《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冊),第292、382頁等處。從嚴格意義上講,1871年之前設立的釐廠和其併入九龍和拱北海關都不是原來所稱的“新香六廠”,本文爲了對其前後變化過程的对比考察,和對常關和洋關做一個比較研究,將其包含範圍適當擴大,時間範圍限制在1866-1899年左右。

[3] “所有常關各進款,在各通商口岸之常關,均歸新關管理”,《辛丑各國和約》(1901年9月7日),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第1冊),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1006頁;“常關……其距口岸太遠者歸稅司兼管甚多不便,應定明內地分局在距口岸五十里以內者歸稅司兼管,其在五十里以外者仍由各該關監督專管,以清界限。”Inspector General of Customs edit., Documents illustrative of the Origin, Development, and Activities of the Chinese Customs Service (Vol. II), (Shanghai: Statistical Department of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1938), p. 272.

[4] “海關主要負責管理洋船及洋式船隻的徵稅事宜,其所徵關稅稱‘洋稅’。常關則主要負責管理對中國民船貿易的徵稅事宜,其所徵關稅稱‘常稅’”,戴一峰:《近代中國海關與中國財政》,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99頁;“近代海關負責對從事海外貿易的洋人徵稅,而中國的海關監督祗負責對從事國內貿易的華人徵稅”,“近代海關稅主要是徵稅輪船稅;而常關稅的徵稅主要是民船或帆船等運載的貨物及進口貨物的轉口業務”,祁美琴:《晚清常關考述》,載《清史研究》,2002年第4期,第105頁。

[5] 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版,第1頁。

[6] “本關僅管來往江海洋式船隻”,《光緒十五年廣州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廣州市地方誌編纂委員會辦公室、廣州海關志編纂委員會編譯《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廣州:暨南大學出版1995年版,第308頁。

[7] 參見戴一峰:《赫德與澳門:晚清時期澳門民船貿易的管理》,載《中國經濟史研究》1995年第3期,第83-90頁。

[8] 徐素琴:《“封鎖”澳門問題與清季中葡關系》,載《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2期,第34-39頁。

[9] 徐素琴:《晚清粵澳民船貿易及其影響》,載《中國邊疆史研究》2008年第1期,第107-117頁。

[10] 廖聲豐:《清代常關及其歷史地位述論》,載《南昌航空工業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1期,第70-75頁。

[11] 祁美琴:《晚清常關考述》,載《清史研究》2002年第4期,第104-111頁。

[12] [日]濱下武志:《中國近代經濟史研究——清末海關財政與通商口岸市場圈》,高淑娟、孫彬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84、319-337頁。

[13] 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匯編》(第1冊),第117頁。

[14] 《1866年廣州口岸貿易報告》,《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24頁。

[15] 《1032 兩廣總督瑞麟等奏報試辦洋藥總抽釐金已著成效摺》(同治八年十月初一日,1869年11月4日),《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冊),第27頁。

[16] 《1887年至1891年拱北關貿易報告》,《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2頁。

[17] 《1867年廣州口岸貿易報告》,《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32頁;《1887年至1891年拱北關貿易報告》,《近代拱北海關報匯編》(1887-1946),第2頁。

[18] Alcock to Stanley, No. 186, 20 July 1868: Enclosure Robertson to Alcock, 19 June 1868, British Foreign Office Records 17/499, 轉引自:陳新文:《“封鎖香港”問題研究(1868-1886)》,載《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1期,第169頁。

[19] “這些新設立的分卡把鴉片稅率包括進口稅和戰爭稅在內,定為每箱38.4兩,比在廣州完稅61.64兩少32.24兩。”《1874年廣州口岸貿易報告》,《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115頁。

[20] “This measure, however, did not effect the result hoped for,” “Lappa Decennial Reports, 1887-1891″, 茅家琦、黃勝強、馬振犢主編《中國舊海關史料》(第152冊),北京:京華出版社2001年版,第594頁。“走私並沒有減少”,見[英]萊特:《中國關稅沿革史》,姚曾廙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58年版,第297頁;“但這種溫和的治標之舉不足以能阻止根深蒂固而且遍布廣泛的走私”,[英]魏爾特:《赫德與中國海關》(上冊),陸琢成等譯,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512頁。

[21] “the opium-tax leviable at various places on the coast of Kwangtung is constantly evaded by the operations of smugglers, and that in view of the fact that opium imported from foreign countries is stored at Hong Kong and Macao, it is now intended to fix upon an eligible point in the direction of those two places at which a central station shall be established and civil and military functionaries be detailed for the purpose of levying the tax on opium.” Enclosure No. 2, Jui-lin to Robertson, 28 February 1868, FO17/504, 轉引自The Controversy: Opium and Sino-British Relations, 1858-1887,第28頁。類似材料亦見於“盡管每年鴉片進口量達到幾千箱,但從鴉片稅所建立以來的情況表明,已收稅額比應收稅額少了一大半……總督為此所動,現在已經制定章程,並開辦一些稅所……新安附近……香山附近……等地方都委派軍事和民事官員,按照規定稅率徵收鴉片稅”。Robertson to Hammond, 3 August 1868: Enclosure No.7, Proclamation of 1 July 1868, British Foreign Office Records 1/504.轉引自:陳新文:《“封鎖香港”問題研究(1868-1886)》,載《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1期,第163-185頁。

[22] “除劄飭英國羅領事轉致香港總督查覆辦理外,查澳門系貴國管轄,本部堂擬於果欄山設總廠抽收出口釐金,並於澳門東南路之汲水門、十字門西南之北山海口,分別派船稽查,想貴大臣熟悉此處情形,必定同心照應。現派彭副將前來與貴大臣面訂辦理,務希酌定見覆,以便開辦,為此照會。”見Imressão Confidencial e Reservada de Documentos Respeitantes à Península de Macau e Suas Dependência, p. 2,轉引自《新澳門編年史:晚清卷》(即將出版),第102頁;《1887年至1891年拱北關貿易報告》,《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2頁;[英]萊特:《中國關稅沿革史》,第297頁。

[23] 《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冊),第28頁。在具體設置地點上,另一則材料與之多少有出入,”the places named as the sites of these collectorates are: Capsuimoon,Lyeemoon (鯉魚門, i.e., Fotochow), and Kowloon, in the Sanon district; Taipa (氹仔) and Colowan (過路灣) -two islands since occupied by Macao, -and Chienshan, in the Heugshan district. Two other stations were added shortly after-one at Changchow, to the west of Hongkong,  the other on the Kung-pei-wan (拱北灣, from which this office takes its name in Chinese), a samll bay on the southern shore of Lappa (對面山), immediately north of Malowchow Island. On the other hand, the stations on Taipa and Colowan, if established, must have been abolished after but a short time.” “Lappa Decennial Reports, 1887-1891″,《中國舊海關史料》(第152冊),第594頁。

[24] 苑書義、孫華峰、李秉新主編《張之洞全集》(第1冊),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47頁。

[25] 陳新文:《“封鎖香港”問題研究(1868-1886)》,載《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1期,第169頁。

[26] [英]魏爾特:《赫德與中國海關》(上冊),第512-513頁。

[27] 《1036 諭軍機大臣等戶部奏請飭廣東自行覆辦徵收洋藥正稅事著瑞麟等詳定章程斟酌妥辦》(同治九年十二月十五日,1871年2月4日),《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冊),第33頁。

[28] “Kung-pei-wan being at the same time removed to its present site, the smaller Malowchow Island.” “Lappa Decennial Reports, 1887-1891″,《中國舊海關史料》(第152冊),第594-595頁。《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2頁將此句翻譯為“拱北灣常關同時遷往馬溜洲島現址”,疑其將釐廠混同於常關,“馬溜洲”也應為“小馬溜洲”。材料另見於“將拱北灣釐廠一併移赴小馬溜洲,與稅卡同在一處,俾商人便於輸納”,《1044 兩廣總督瑞麟為小馬溜洲緝私糾紛事致總理衙門函·附件三》(同治十一年六月初二日,1872年7月7日),《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冊),第43頁。

[29] [英]魏爾特:《赫德與中國海關》(上冊),第513頁。

[30] 《光緒十五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1889年)》,《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30頁。

[31] 《稅司代收新香六廠貨釐宜防流弊摺》(光緒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1887年5月17日),《張之洞全集》(第1冊),第547頁。

[32] 據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所藏的軍機處檔案原件,應為“文銛”,見《奏謝接管粵海關監督》(同治十三年七月四日,1874年8月15日),編號:115831。原奏摺影像資料見臺灣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成果入口網: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dacs5/System/Exhibition/Detail.jsp?CID=7586&OID=414357(訪問日期2009年5月24日);《香山明清檔案輯錄》第800、802等頁亦為“文铦”(“銛”的簡化字)。但《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一書中(如第3頁)寫作“文田”,《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一書中(如第169頁)寫作“文恬”,拱北海關報告原件中 “Lappa Decennial Reports, 1887-1891″,《中國舊海關史料》(第152冊),第595頁也寫作“文田”,皆不當。

[33] 《1887年至1891年拱北關貿易報告》,《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3頁。

[34] 《1074 兩廣總督劉坤一等奏請於小馬溜洲地方設關徵稅摺》(具體日期不詳,原書中標注為*光緒二年六月二十四日,1876年8月13日),《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冊),第83-84頁。“下四府”指高州、廉州、雷州和瓊州四府。

[35] “Lappa Decennial Reports, 1887-1891″,《中國舊海關史料》(第152冊),第595頁。

[36] 《光緒十五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1889年)》,《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30頁。《1887年至1891年拱北關貿易報告》中則指出實際情況可能會超過這個比例,見該書第4頁。

[37] “Lappa Decennial Reports, 1887-1891″,《中國舊海關史料》(第152冊),第596頁。至於“那裡”具體指哪些地點報告中並未言明,待考。

[38] 前揭,第596頁。但《光緒十五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1889年)》報告中卻言“對洋貨和出口的大宗貨物徵稅”,兩者多少有些出入,見《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35頁。

[39] 《光緒十五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1889年)》,《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35-136頁。

[40] 本結論在戴一峰先生《赫德與澳門:晚清時期澳門民船貿易的管理》一文基礎之上做了適當的補充和更正。

[41] 中英《煙臺條約續增專條》(1885年7月18日),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第471-474頁。

[42] “Lappa Decennial Reports, 1887-1891″,《中國舊海關史料》(第152冊),第604頁。

[43] 由於清政府對米穀出口時禁時開,故而有些年份,如1899、1900年沒有穀倉稅,1892-1901年穀倉稅的收入詳情見《1892年至1901年拱北關十年貿易報告》,《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57頁。

[44] 《光緒十五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1889年)》,《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36頁;《1887年至1891年拱北關貿易報告》,《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4頁;

[45] “Lappa Decennial Reports, 1887-1891″,《中國舊海關史料》(第152冊),第597頁。亦見於羅玉東:《中國釐金史》(上冊),上海:商務印書館1936年版,第345頁。

[46] 《1892年至1901年拱北關十年貿易報告》,《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71頁。

[47] 《光緒二十三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1897年)》,《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86頁。

[48] 《光緒二十五年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1899年)》,《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94頁。中英之間關於九龍海關的交涉具體過程可以參見劉存寬:《19世紀下半葉的九龍中國海關及其有關交涉》,載《近代史研究》1988年第6期,第138-151頁。

[49] 《1892年至1901年拱北關十年貿易報告》,《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71頁。

[50] 《1874年廣州口岸貿易報告》,《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115頁。汪瑞炯在其書中亦提及到相關資料難覓:”No record on the collection of tariff duties and likin at the blockade stations by either the governor-general or the Hoppo is available.” W. S. K Waung, The Controversy Opium and Sino-British Relations, 1858-1887,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1997), p. 32.

[51] 除特殊標出來源外,所有數據來源:《6.104 粵海關監督長有奏報接收盤查關庫現存銀兩數目相符折》(光緒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1887年12月25日),《香山明清檔案輯錄》,第822頁;《6.109 粵海關監督長有奏為補報光緒十一年分粵海關收支常稅數目摺》(光緒十四年六月初六日,1888年7月14日),《香山明清檔案輯錄》,第826-827頁。

[52] “除局用巡船經費外,陸續報解釐金共銀兩萬六千七百五十馀兩”,《1032 兩廣總督瑞麟等奏報試辦洋藥總抽釐金已著成效摺》(同治八年十月初一日,1869年11月4日),《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冊),第28頁。

[53] 《1874年廣州口岸貿易報告》,《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116頁。

[54] “得到葡萄牙當局的同意在其宣稱為所屬水域的邊緣——馬騮州,設立稅卡,該稅卡主要是對通過該航線往來中國口岸的帆船徵稅,每月約可徵收8000兩銀。此外該稅卡也徵收其他稅捐”,《1876年廣州口岸貿易報告》,《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170頁。。

[55] Alcock to Stanley, No. 186, 20 July 1868: Enclosure Robertson to Alcock, 19 June 1868, British Foreign Office Records 17/499,轉引自陳新文:《“封鎖香港”問題研究(1868-1886)》,載《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1期,第169頁。

[56] 《1032 兩廣總督瑞麟等奏報試辦洋藥總抽釐金已著成效摺》(同治八年十月初一日,1869年11月4日),《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冊),第28頁。

[57] 《1035 戶部等奏請飭令廣東督撫自行覈辦徵收洋藥正稅摺》(同治九年十二月十五日,1871年2月4日),《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冊),第31頁。

[58] 湯象龍:《中國近代海關稅收和分配統計,1861-1901》,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版,第115頁。“粵海關包括粵海、潮海、瓊海、北海、三水、江門、甘竹、九龍、拱北九個關口”,該書第118頁原注。

[59] 《1877年廣州口岸貿易報告》,《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181頁。

[60] 前揭,第204-205頁。

[61] 原表中此數據錯誤,應該是29,193.6。

[62] 《1887年至1891年拱北關貿易報告》,《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2頁。根據中英《通商章程善後條約:海關稅則》(1858年11月8日)規定,洋藥進口時“每百觔納稅銀三拾兩”,見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第1冊),第117頁。

[63] 《1868年廣州口岸貿易報告》,《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51-52頁。

[64] 《1876年廣州口岸貿易報告》,《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147-148頁。

[65] 前揭,第148頁。

[66] 《1874年廣州口岸貿易報告》,《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115頁。

[67] “Canton Trade Report, for the Year 1887″,《中國舊海關史料》(第13冊),第412頁。

[68] 《廣東私土船拒捕脫逃》(同治癸酉九月十六日,1873年11月5日),《申報》,台灣:學生書局1965年影印版,第3783頁。

[69] 《1871-1872年廣州口岸貿易報告》,《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82頁。

[70] 《1874年廣州口岸貿易報告》,《近代廣州口岸經濟社會概況——粵海關報告匯集》,第116頁。

[71] W. S. K Waung, The Controversy Opium and Sino-British Relations, 1858-1887, pp. 54-55.

[72] 中英《香港鴉片貿易協定》(1886年9月11日),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第1冊),第487-488頁。

[73] “稽查嚴禁榷關漏稅積弊,並定漏稅罰數”,《清史稿》卷125《食貨志六·徵榷條》,第3680頁;“若在內地行銷販運,無論經過何省何處厘卡關榷,均免再徵”,《清史稿》卷124《食貨志五·茶法條》,第3662頁;“城西有鈔關”,《清史稿》卷66《地理志十三·江西條》,第2159頁。

[74] “榷稅所入,足運兵數萬”,《清史稿》卷425《列傳第二一二·錢鼎銘傳》,第12231頁。

[75] 戴一峰:《近代中國海關與中國財政》,第89-90頁。

[76] 《中國舊海關史料·前言》,第II頁。

[77] 祁美琴:《晚清常關考述》,載《清史研究》2002年第4期,第104頁。

[78] [美]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系史》第3卷,張匯文等合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0年版,第418頁。

[79] 前揭,第421頁。

[80] 關於赫德對常關權利的侵奪詳細過程,請參閱戴一峰:《近代中國海關與中國財政》,第100-130頁;祁美琴:《晚清常關考述》,載《清史研究》2002年第4期,第104-111頁。

[81] 廖聲豐:《清代常關與區域經濟》(博士論文),上海師範大學,2006年,第274頁;祁美琴:《晚清常關考述》,載《清史研究》2002年第4期,第105頁。

[82] 見《長江各口通商暫行章程》(1861年10月9日),《中外舊約章彙編》(第1冊),第175-177頁。

[83] 戴一峰:《近代中國海關與中國財政》,第100頁。

[84] 《1035 戶部等奏請飭令廣東督撫自行覈辦徵收洋藥正稅摺》(同治九年十二月十五日,1871年2月4日),《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冊),第30頁。

[85] 前揭,第32頁。

[86] 同上注。

[87] 參見周育民:《晚清財政與社會變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233頁;陳鋒:《清代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的調整》,載《歷史研究》1997年第5期,第100-114頁;申學峰:《清代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的演變》,載《河北學刊》2002年第5期,第141-145頁;魏光奇:《清代後期中央集權財政體制的瓦解》,載《中國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1期,第207-230頁。

[88] 戴一峰:《赫德與澳門:晚清時期澳門民船貿易的管理》,第90頁。

[89] [葡萄牙]薩安東(Antonio Vasconcelos de Saldanha):《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金國平、吳志良、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1冊),澳門:澳門基金會2008年版,第214頁。

[90] 前揭,第213-214頁。

[91] 《總署致各省督撫通告洋藥稅開辦日期電》(光緒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1887年1月5日),[清]王彥威輯《清季外交史料》卷69,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1987年版,第1266頁。

[92] 《總署致張之洞香港各廠巡緝抽收事宜交稅司代辦葡已允行電》(光緒十三年二月初九日,1887年3月3日),[清]王彥威輯《清季外交史料》卷70,第1275頁。

[93] 《1035 戶部等奏請飭令廣東督撫自行覈辦徵收洋藥正稅摺》(同治九年十二月十五日,1871年2月4日),《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冊),第31頁。

[94] 《粵督張之洞致總署附近香港五廠請勿裁撤電》(光緒十三年二月初六日,1887年2月28日),[清]王彥威輯《清季外交史料》卷70,第1274頁。

[95] “香、澳洋官既不允設關,彼固無法幹預我在我界收稅釐、緝私販,即不撤卡,彼亦何從挾制?”《張之洞、吳大澂、周德潤致總署港澳撤卡重課私鹽及稅釐倂徵各節均有窒礙請代奏電(三件附旨)》(光緒十三年三月初二日,1887年3月26日),[清]王彥威輯《清季外交史料》卷70,第1279頁。

[96] 同上書,第1280頁。

[97] 《總署致張之洞香港各廠巡緝抽收事宜交稅司代辦葡已允行電》(光緒十三年二月初九日,1887年3月3日),[清]王彥威輯《清季外交史料》卷70,第1275頁。

[98]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合編《中國海關密檔——赫德、金登幹函電匯編(1874-1907)》(第4卷),“1887年2月8日回電”,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版,第579頁。

[99] 《總署致各省督撫通告洋藥稅開辦日期電》(光緒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1887年1月5日),[清]王彥威輯《清季外交史料》卷69,第1266頁。

[100] 《中國海關密檔——赫德、金登幹函電匯編(1874-1907)》(第4卷),“1887年4月1日電”,第518頁。

[101] 《張之洞、吳大澂、周德潤致總署港澳撤卡重課私鹽及稅釐倂徵各節均有窒礙請代奏電(三件附旨)》(光緒十三年三月初二日,1887年3月26日),[清]王彥威輯《清季外交史料》卷70,第1279頁。

[102] 前揭,第1279-1280頁。

[103] 前揭,第1280頁。

[104] 同上注。

[105] 前揭,第1281頁。

[106] 《稅司代收新香六廠貨釐宜防流弊摺》(光緒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1887年5月17日),《張之洞全集》(第1冊),第545-550頁。

[107] 前揭,第550-552頁。

[108] 前揭,第550頁。

[109]《總署致粵海關監督增潤六廠常稅交稅司接辦電》(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初九日,1887年5月31日),[清]王彥威輯《清季外交史料》卷71,第1287頁。

[110] 《53.15 譯署致粵海關監督》(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初九日到,1887年5月31日),《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6冊),第446-447頁。

[111] 《粵督張之洞致總署六廠徵稅重費累民請代奏電》(光緒十三年六月十六日,1887年8月5日),[清]王彥威輯《清季外交史料》卷72,第1302頁。

[112] 《總署致張之洞據赫德言六廠徵稅並不致累商電》(光緒十三年六月十八日,1887年8月7日),[清]王彥威輯《清季外交史料》卷72,第1302頁。

[113]《粵督張之洞致總署新稅恐牽動全局電》(光緒十三年六月二十日,1887年8月9日),[清]王彥威輯《清季外交史料》卷72,第1302-1303頁。

[114]《總署致張之洞六廠稅務無礙粵省現在辦法電》(光緒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1887年8月15日),[清]王彥威輯《清季外交史料》卷72,第1307-1308頁;《53.17 譯署致粵督張》(光緒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亥刻到,1887年7月16日),《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6冊),第447頁。

[115] 詳情參見A. Margues Pereia: As Alfandegas Chinese de Macau, (Macau: Typographia de J. da Silva, 1870), pp. 61-63;吳志良:《生存之道——輪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澳門成人教育學會1998年版,第148頁;鄧開頌、吳志良、陸曉敏主編《粵澳關係史》,北京:中國書店1999年版,第230-231頁;黃啟臣:《澳門主權問題始末》,載《中國邊疆史地研究》1999年第2期,第5頁;[葡萄牙]洛雷莎(Teresa Silva de Lopes):《中葡關係史中的衝突與外交(1839-1862)》,《澳門史新編》(第1冊),第206-207頁。

[116] “Opium Duty-collecting Station outside Macao,” i.e., “E.C.Bowra to Robert Hart (5th August 1871),” in Inspector General of Customs edit., Documents illustrative of the Origin, Development, and Activities of the Chinese Customs Service (Vol. VI), (Shanghai: Statistical Department of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1938), pp. 317-322.雙此次衝突事件亦見於陳詩啟:《中國近代海關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50頁;

戴一峰:《赫德與澳門:晚清時期澳門民船貿易的管理》,載《中國經濟史研究》1995年第3期,第88頁。

[117] 以上事件詳情可參見《1044 兩廣總督瑞麟為小馬溜洲緝私糾紛事致總理衙門函·附件三》(同治十一年六月初二日,1872年7月7日),《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冊),第47-50頁。

[118] 《1044 兩廣總督瑞麟為小馬溜洲緝私糾紛事致總理衙門函·附件一》,《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冊),第45頁。

[119] “巴地蘭”應為“神父島”(Priests’ island)。

[120] 《論澳門緝私》(1876年1月21日)、《澳門信息》(1876年3月10日)、《論澳門近事》(1876年3月24日)、《澳門準設驗貨廠》(1876年5月6日),分別載於《申報》(台灣:學生書局1965年影印版)第9077、9372、9467、9762頁。《廣東澳門檔案史料選編》(廣東省檔案館編,北京:中國檔案出版社1999年版)一書第211-214亦有收錄。

[121] 中國近代經濟史資料叢刊編輯委員會主編《中國海關與中葡裏斯本草約》,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11頁。

[122]《中國海關密檔——赫德、金登幹函電匯編(1874-1907)》(第4卷),“1887年2月8日赫德回電”,第579頁。

[123] [英]魏爾特:《赫德與中國海關》(下冊),第167頁,戴一峰:《論近代中國海關與鴉片稅釐倂徵》,載《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1993年第5期,第30頁都僅有一小段文字提及這個方案。

[124]《擬設香港公司奏摺》(光緒辛巳八月二十日,1881年10月12日),《申報》合訂本(第19冊),第414頁。引自馬金科主編《早期香港史研究資料選輯》(下冊),香港:三聯書店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551頁。

[125] “鴻章囘津後,適有英外部專人赴威使處探詢中國歲銷洋藥確數,欲就商添包稅釐之法,來謁時業將尊意索加數目告知,彼謂囘英與印度部商”,[清]吳汝綸編《李文忠公(鴻章)朋僚函稿》第23,“光緒七年五月初三日(1881年5月30日)復左相”,沈雲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第4輯,台北:文海出版社,第1510頁。

[126] “此事非英人盡諾,實力幫助,恐終無濟耳”,同上注。

[127] “威使陰庇印度餉源,英商主意一味狡猾,無可商議”,[清]吳汝綸編《李文忠公(鴻章)朋僚函稿》第23,“光緒七年六月二十四日(1881年7月19日)致曾劼剛星使”,第1521頁。

[128] 同上注。

[129] “左相與威使議加洋藥稅釐,不協。乃奏請各省關自行辦理,每箱連新關額稅通加至一百五十兩。”同上注。

[130] 《清實錄》(德宗)卷135,第947頁。引自馬金科主編《早期香港史研究資料選輯》,第552頁。

[131] [清]吳汝綸編《李文忠公(鴻章)朋僚函稿》第23,“光緒七年六月二十四日(1881年7月19日)致曾劼剛星使”,第1521頁。

[132] 《擬設香港公司奏摺》(光緒辛巳八月二十日,1881年10月12日),《申報》合訂本(第19冊),第414頁。引自馬金科主編《早期香港史研究資料選輯》,第551頁。

[133] 前揭,第552頁。

[134] 前揭,第551頁。

[135]《議覆洋藥加釐辦法摺》(光緒七年七月初二日,1881年7月27日),中國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第三所工具書組校點《劉坤一遺集》(第2冊),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642頁。

[136]《議復粵東加徵洋藥稅釐摺》,《張靖達奏議》卷5,第261-271頁。引自馬金科主編《早期香港史研究資料選輯》,第549頁。

[137] 同上注。

[138] 《擬設香港公司奏摺》(光緒辛巳八月二十日,1881年10月12日),《申報》合訂本(第19冊),第414頁。引自馬金科主編《早期香港史研究資料選輯》,第553-555頁。

[139] 《論洋藥加徵稅釐》(光緒七年十月初八日,1881年11月29日),《李鴻章全集·譯署函稿》(第8冊)卷12,長春:時代文藝出版社1998年版,第4557頁。

[140] 同上注。

[141] 《與英國威使問答節略》(光緒七年十月初七日附,1881年11月28日),《李鴻章全集·譯署函稿》(第8冊)卷12,第4457-4558頁。

[142] 同上注。

[143] 造成澳門19世紀後半期落後主要因素有:香港、瓊州、北海和西江沿岸的三水、江門等地對澳門的競爭,1875年苦力貿易被廢止,鴉片走私受到限制,1885年澳門壟斷闈姓彩票的地位被廢除,印度及錫蘭茶葉入口的競爭使澳門的茶葉貿易大受打擊,澳門資金的匱乏、經濟制度的弊端以及其港口的淤積等。具體參見《1887年至1891年拱北關貿易報告》,《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25-30頁。莫世祥《近代澳門貿易地位的變遷——拱北海關報告展示的歷史軌跡》(載《中國社會科學》1999年第6期,第173-186頁。)一文對之亦有較為詳細的論述。

[144] “澳門四週都是中國的關卡和緝私船,澳門除了能為香港提供便利外,已不再是自由港了。” [葡萄牙]徐薩斯《歷史上的澳門》,黃鴻釗、李保平譯,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版,第240頁。

[145] [英]魏爾特:《赫德與中國海關》(下冊),第176頁;《中國海關密檔——赫德、金登幹函電匯編(1874-1907)第4卷,第486頁。

[146]《53.9 寄譯署》(光緒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1886年7月26日),《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6冊),第444頁。

[147] 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第1冊),第5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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